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因内部监控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900万元

14.03.2018  04:3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在利便客户服务方面的内部监控缺失及《操守准则》下的汇报责任所涉及的关注事项达成解决方案后,对中信里昂证券作出谴责及罚款900万元(注1及2)。

证监会与中信里昂证券于2016年11月共同委聘了一家独立检讨机构,对中信里昂证券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有关独立检讨涵盖多个范畴,其中包括中信里昂证券的利便交易业务,及其就严重违反或涉嫌严重违反法例及监管规定的情况向证监会发出的通知。

该检讨发现中信里昂证券:

  • 尽管于1986年已引入利便客户服务,但直至2016年3月才制订监控措施,以防止代客户执行的交易与利便客户的交易混杂在一起(注3);及
  • 尽管早于2013年4月已得悉其持牌代表涉嫌违反海外监管规定及被某海外监管机构调查,但没有立即通知证监会,并直至2015年2月才作出汇报(注4)。
  • 证监会在达致上述解决方案时,已考虑到中信里昂证券:

  • 主动与证监会全面合作解决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令此事可完结;及
  • 与证监会就处理在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及识别其内部监控措施的缺漏进行了检讨。
  • 证监会亦考虑到中信里昂证券的董事会承诺将会在未来12个月内采取合理步骤,以纠正中信里昂证券在避免利益冲突方面的内部监控缺失。

    备注:

    1. 中信里昂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3. 操守准则》第2及6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应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及避免利益冲突。《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注册人或持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附录第8段订明,公司应建立并维持足够的分隔措施,例如将处理全权委讬买卖盘的交易员,与处理公司本身帐户的交易员分开,以避免明显的及潜在的利益冲突。
    4. 操守准则》第12.5段规定,如持牌法团本身或其雇用或委任以替客户进行业务的人士,实际或涉嫌严重地违反任何适用的法例及监管规定,持牌法团便应立即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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