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陈治杰无牌交易罪成

22.03.2018  19:11



东区裁判法院今天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出的检控程序中,裁定陈治杰(男)进行无牌证券交易罪名成立(注1)。

陈承认控罪,被罚款8,000元及被命令须缴付证监会的调查费。

案情指,陈在大约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10月10日期间,曾以赞海股份有限公司(赞海)的名义向卓延资产管理转介客户认购卓延资产基金以赚取佣金,从而在赞海及他本人均未以任何身分获证监会发牌的情况下经营证券交易业务及显示自己经营该类业务(注2及3)。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应查阅证监会网站( www.sfc.hk )内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以确保为他们进行交易的对手方已领有适当的牌照。

备注:

  1. 证券交易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其中一类受规管活动。根据该条例第114(1)(a)及114(1)(b)条,凡未获证监会发出牌照而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犯罪。
  2. 陈于关键时间是赞海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11日解散)的唯一董事兼股东。
  3. 卓延资産基金是一家于2012年8月10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私人投资者发售参与股份以供认购。卓延资产管理是该基金的管理人,同样是一家于2012年8月10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委任各委员会成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布以下各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