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加密货币相关产品及衍生工具发出提示

12.12.2017  04:5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出一份 通函 ,促请投资者注意与比特币期货合约及其他加密货币相关投资产品(注1)有关的风险,并提醒金融服务供应商在以香港客户为对象时要注意的法律及监管规定。

通函指出,美国部分的期货及商品交易所(注2)已经或即将推出比特币期货合约,而香港投资者亦可透过中介人买卖这些合约。然而,为香港投资者就这些合约提供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构成受规管活动,且无论有关业务是否位处香港,均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注3)。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未有向证监会申领相关牌照而为香港投资者传递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机构可能触犯刑事罪行。证监会告诫投资者,在买卖加密货币期货合约及其他相关投资产品时,相关资产(即加密货币)的投机性质及这些产品内含的杠杆作用,可能会使价格大幅波动,及令流通性不足的风险加剧。"

另外,投资者亦须注意,曾有客户资产在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上遭盗窃或挪用,而有些平台亦曾经倒闭。买卖加密货币相关产品的其他风险包括流通性不足、价格高度波动及潜在的市场操纵行为。投资者该因应这些因素,仔细权衡本身的风险承担能力。

备注:

  1. 受规管交易所发售的比特币期货合约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期货合约”的传统特色。即使相关资产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但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这些比特币期货交易仍被视为“期货合约”。
  2. 这些交易所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管,并获得证监会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3. 经营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业务的人士或机构(包括为其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者)除非获得豁免,否则须获发牌进行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推广投资于比特币的基金通常会构成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而管理此类基金或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就比特币期货合约提供意见服务亦可能构成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