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因没有遵守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60万元

15.03.2017  03:3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前称齐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中泰)在处理第三者存款时没有遵守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对其作出谴责及处以260万元罚款(注1)。

证监会发现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有关期间),中泰没有:

  • 就多笔由第三者存入其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开立的子帐户(工银子帐户)的存款,作出监察及/或进行充分和及时的查询及审查;及
  • 设立足够和实施适当的内部程序及监控措施,以侦测和及时申报可疑的第三者存款,并确保对其高级管理层及职员在处理第三者存款方面的职责,作出明确划分;及
  • 具体而言,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 中泰曾于有关期间,处理超过300宗透过工银子帐户存入的第三者存款,但其合规部及高级管理层没有按该公司的内部政策所规定,作出足够的监察或审查。该等第三者存款是在其来源及/或第三者的身分未获澄清及核实的情况下,获接纳及转往客户的帐户;
  • 中泰未有对透过工银子帐户存入的存款作出足够监察,显示其内部监控措施在关键时间存在缺失。根据中泰的规定,除非 (i) 客户就第三者存款提供合理解释;及 (ii) 第三者存款获其合规部及至少一名负责人员核准,否则原则上应拒绝及退回有关存款,但中泰的职员并无遵守这项规定。
  • 有证据显示,相关的合规部职员与负责人员对其各自在处理第三者存款方面的角色和责任缺乏互相了解。
  •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当中泰采取步骤对某些第三者存款进行重新评估时,并没有就其高级管理层及合规主任进行的评估,备存适当及准确的纪录。

    证监会认为,中泰的行为未能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打击洗钱指引》)及《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下的监管规定(注2至4)。

    证监会在决定纪律处分制裁时,已考虑到中泰:

  • 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关注的事项;
  • 于发现其在处理透过工银子帐户存入第三者存款方面的缺失后,已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改进其政策和程序;
  • 同意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就其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及
  • 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中泰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1)条及《打击洗钱指引》第5.1、5.10及5.11段规定,持牌法团须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包括对为客户执行的交易进行适当的审查;识辨复杂、大额或异乎寻常的交易,或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之交易模式;作出相关查询,以查验该等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并在适当情况下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报告。这些查验的发现及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记录在案,藉以为有关当局提供协助。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及《打击洗钱指引》第2.1段规定,持牌法团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措施,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以及防止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下任何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为确保符合此项规定,持牌法团应执行适当的内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程序及监控措施。
    4. 操守准则》第2及7项一般原则以及第12.1段规定,持牌法团(a)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及(b)应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所有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获得遵守。
    5. 持牌法团应参阅证监会于 2017年1月26日 发出的《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遵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当中载列了证监会在检视部分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时所发现的主要关注范畴。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