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取得法院就亿创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推广无牌美国经纪服务而作出的定罪裁决

21.09.2017  20:14



东区裁判法院今天裁定,亿创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亿创香港)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由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持牌人E*TRADE Securities LLC(亿创美国)所提供的美国经纪服务,罪名成立(注1)。

这是证监会首次取得法院就一家机构因干犯了在香港积极推广于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且没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取得牌照的受规管活动的罪行而作出的刑事定罪裁决(注2)。

亿创香港承认控罪,控罪指它协助和教唆亿创美国在没有持有证监会牌照的情况下,显示其为证监会持牌人。亿创香港被判罚款20,000元,并被命令缴付证监会的调查费。

证监会指,亿创香港在2009年5月11日至2014年1月31日超过四年期间,不断透过报章、杂志、电视、电台,及在网上和港铁内,推广亿创美国的经纪服务。

亿创香港因进行上述推广活动及向亿创美国的香港客户提供服务而从亿创美国获得收入。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查看证监会网站( www.sfc.hk )内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以确保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公司及人士已领有适当的牌照。

备注:

  1. 亿创香港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且是获证监会发牌的证券交易商。亿创美国现时及当时均为一家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经纪行,向客户提供美国证券的网上交易服务。亿创美国在有关期间并未获证监会发牌。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5条,如(a)任何人(不论由他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他)在香港或从香港以外地方向公众积极推广他提供的任何服务;及(b)该等服务如在香港提供,便会构成某类受规管活动,则(i)就第114(1)(a)条而言,提供该等被如此推广的服务会被视为经营该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ii)就第114(1)(b)条而言,该人推广该等服务将被视为显示自己经营该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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