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撤销有关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暂时不得担任保荐人的处分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撤销有关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暂时不得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的处分。
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统称为UBS)在2019年3月14日受到处分,原因是它们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责任,而证监会针对它们的其中一项纪律行动是将容许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担任保荐人的牌照暂时吊销一年(注1)。
UBS已按协定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并与该机构合作,检讨有关其进行保荐人业务(相关范畴)的政策、程序及常规(注2)。
该检讨机构已对UBS的加强管治程序(由接纳保荐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请人上市)进行为期十个月的检讨。该检讨机构的结论是,UBS在相关范畴的管治及监控程序大致上设计良好,及其评估已考虑到多项主要监控措施,包括:
作为检讨工作的一部分,该检讨机构亦审视了UBS在最近期的两宗上市申请中的保荐人工作(分别已于2017年及2018年完成),并认为UBS在该两宗上市申请中已执行上述的监控措施,及在履行其保荐人职责时,已按照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进行足够和有效的尽职审查。
证监会决定撤销有关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暂时不得担任保荐人的处分,是因为本会已评估该检讨机构对UBS的检讨结果,包括向该机构取得支持其检讨结果的文件,以及要求该机构解释为何得出UBS具备足够及有效的管治框架及监控程序的结论。
证监会希望明确指出,在评估UBS的个案中所采纳的标准等同于所有持牌保荐人应采纳的标准。此外,所有持牌保荐人必须明白,监管规定是否获得遵循,最终取决于公司在执行所有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的任命时,能否在实际的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及实行该等监控措施,而这需要管理层密切的关注及监督。
证监会在自行进行评估后,信纳UBS已设有清晰的规定及程序,让职员了解及恰当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并具备足够和有效的系统、监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适用于其保荐人业务的所有香港法律及监管规定获得遵循。
完
备注:
- 请参阅证监会于 2019年3月14日 的新闻稿。
- 根据UBS所指,该公司自2009年起一直加强有关其进行保荐人业务的系统及监控措施。截至2018年,该公司的加强措施范畴包含证监会关注并引致其在2019年3月14日作出针对UBS的纪律行动的主要范畴,即UBS在与上市申请人的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尽职审查访问时的作业手法;对上市申请人的重大资产进行的视察;及备存纪录,以显示UBS如何核实受访者的身分,进行访问的地点,以及所视察的重大资产是否存在及其整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