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及Credit Suisse AG因违反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930万元

08.02.2018  18:2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CSHK)、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CSSHK)及Credit Suisse AG(CSAG)(统称瑞信)就有关内部监控缺失的关注事项达成解决方案。

根据有关方案,证监会就瑞信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包括在分隔客户证券、两边客交易申报、遵守卖空规定、电子交易规定和成交单据规定方面的缺失,以及为确保向客户出售合适的投资产品而设的内部监控措施所存在的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合共3,930万元(注1及2)。

证监会在完成其调查及与瑞信同意进行的独立检讨后,采取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有关的独立检讨及调查发现(注3):

CSHK:

  • 在2010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没有把客户证券与公司证券分隔,并先后672次使用客户证券为自营交易进行交收;
  • 在重组某些交易簿册后没有确保卖空规定获得遵守,导致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出现了159项超卖交易,其中94项是无担保的卖空指示;
  • 没有确保其电子程式买卖系统的某项交易前监控措施已为所有执行交易员作出恰当的设定;及
  • 没有遵守淡仓申报规定,导致其本身及三家联属公司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没有向证监会呈报逾1,200个须申报淡仓。
  • CSSHK:

  • 在2010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没有把客户证券与公司证券分隔,并先后171次使用客户证券为自营交易进行交收;
  • 没有就2010年11月30日进行的交易遵守两边客交易申报规定,导致于2010年12月1日逾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申报超过120项交易,及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没有或重复向联交所申报接近200项交易;及
  • 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向联交所申报了78项交叉盘买卖。
  • CSAG:

  • 没有确保与销售投资产品有关的所有监管规定获得遵守,及确保有关规管投资产品风险类别超出客户风险状况的交易的监管措施有效地运作,特别是在2010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没有把交易载入交易后风险错配监察报告内,而其有关政策、程序和监督亦有所不足;
  • 在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没有确保六项为客户执行的风险错配交易是合适的(注4);及
  • 在2003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没有依据成交单据规定向客户提供及披露某些资料。
  • 证监会认为瑞信的系统及监控措施并不足够,及未能确保《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证券及期货(淡仓申报)规则》、《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卖空条文、《香港联交所交易规则》及《操守准则》的若干条文获得遵守(注5及6)。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瑞信在今次事件中迅速及全面地与证监会合作,让本会关注的事项能更快和有效地解决。否则,证监会就类似缺失所施加的制裁将更为严厉。"

    证监会在达至上述解决方案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瑞信自行向证监会汇报其违规行为及缺失,并于较早阶段便安排其高级管理层处理证监会就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
  • 瑞信委聘独立检讨机构,以对证监会就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进行调查,并对瑞信各实体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进行检讨;
  • 瑞信在自行汇报违规行为后,为加强其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而采取的补救行动;
  • CSAG就十项被发现不合适,或在对客户的合适性而言没有定论的交易,同意全数赔偿受影响客户(合共约760万元);
  • 瑞信就解决证监会在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作出充分合作;及
  • CSHK及CSAG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CSHK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CSSHK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业务。CSAG获注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就CSAG而言,有关缺失涉及CSAG香港分行的业务活动。
    3. 鉴于瑞信的自行汇报以及来自联交所的转介个案,证监会与瑞信于2016年最后一季共同委聘了独立检讨机构。在委聘独立检讨机构前,证监会亦曾就CSHK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没有向联交所呈报须申报淡仓的有关关注事项进行调查。
    4. 该独立检讨包括对123项未有载入CSAG的监察报告内并造成了客户损失的风险错配交易的合适性进行检讨,当中发现有六项交易对相关客户而言并不合适,另有四项交易的合适性则因CSAG 没有就销售程序备存足够的文件而不能作出定论。
    5. 有关的监管规定详情载于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有关的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