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4竞争(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4竞争(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4、5、8及15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4、5、8及15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位议员的文件中。
在《2014竞争(修订)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提出很多宝贵建议。我们因此提出数项修正案回应议员提出的意见,它们主要是一些文本及技术性的修订。以下,我会简单解释这几项修正建议。
就《条例草案》第4及8条,我们接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提议,删去该两条条文有关对「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及/或副司法常务官」的提述。我们主要考虑到凭藉《条例草案》第8条增订的第156B(2)和(4)条,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及副司法常务官拥有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的司法管辖权及特权,以及可行使审裁处司法常务官的权力及执行其职责。因此,《条例草案》第4及8条无需重复以上提述。这项修订将使相关名称的提述于《条例草案》中更清晰一致。
至于《条例草案》第5条,原有条文建议增订的第153A条订明竞争事务审裁处有权就债项、损害赔偿及判定债项判给利息。考虑到审裁处日后可能对相关利率制定规则的安排,我们建议修订第153A条,使该条文能配合相关安排。
就《条例草案》第15条,我们亦接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提议,修订《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规则》(第159AK章)第2条在中文的文本中「较高级法院」的定义,于引子中加入对「审裁处」的提述,使该条文更加清晰。
法案委员会已知悉并支持上述的修正案。我恳请议员通过这些修正案。多谢主席。
完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