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14年竞争(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梁敬国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4年竞争(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竞争条例》,给予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一些具体的权力,以及就审裁处一些运作事宜订定条文,以确保审裁处能妥善运作。
《竞争条例》(《条例》)于二○一二年六月制订,为打击各行各业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框架。自《条例》制订以来,政府当局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和司法机构一直紧密合作,为全面实施《条例》作好准备。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筹备审裁处的全面运作。审裁处是根据《条例》而设立的高级纪录法院,就聆讯和裁定涉及竞争事宜的案件具有主要司法管辖权。司法机构目前正制订与审裁处运作和聆讯有关的规则,以及作出其他所需的行政安排。
在制订审裁处规则的过程当中,政府与司法机构经仔细研究后,认定一些必须对《条例》及其他法例作出的修订。目的是清楚地列明审裁处的权力,为审裁处的妥善运作提供更清晰及明确的法理依据。我们因此提出《条例草案》以引进相关修订。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的修订与审裁处运作时应有的一般权力有关。现时在《条例》下,一般来说,就原讼法庭行使它的民事司法管辖权时所涉及的常规及程序而言,审裁处拥有原讼法庭享有批给补救及济助的司法管辖权。而审裁处亦可行使原讼法庭的固有司法管辖权。虽然如此,《条例》有某些范围没有清楚表明,审裁处在批给补救及济助时,是否享有等同于原讼法庭的具体权力。因此,我们建议修订《条例》,从而赋予审裁处更具体的权力,使它在相关情况下所能行使的权力更为清晰明确。这些权力包括强制执行审裁处命令的权力,就债项、损害赔偿及判定债项判给利息等权力。
第二类的修订是与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及相关职位的司法人员有关的修订。现时《条例》就自动委任审裁处司法常务官和其他与司法常务官相关的职位提供了框架。然而,《条例》没有清楚订明赋予审裁处司法常务官权力,让他们执行司法职务。为减轻审裁处成员的工作量,并与高等法院的安排一致,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赋权审裁处司法常务官可根据《条例》执行与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相若的司法工作,并给予审裁处司法常务官特权及豁免权,而该等特权及豁免权与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现时享有的相同。此外,我们亦建议修订《条例》,以便高等法院的暂委司法常务官可自动担任审裁处的相应职位,并赋予他们与审裁处常任司法常务官相若的权力和职责等。
第三类的修订是有关对其他法例的相应修订,包括《高等法院条例》、《法律执业者条例》、《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规则》、《证据条例》、《电子交易条例》和《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这些修订的目的是使审裁处日后运作更畅顺,并确保它的运作安排与这些法例现时适用于原讼法庭,以及其他法庭或审裁处的安排一致。
上述的修订对审裁处日后的妥善运作非常重要。为确保审裁处在运作上准备就绪以行使它的职能,该些修订必须在全面实施《条例》之前作出。
政府及司法机构已向竞委会简述修订《条例》的建议。司法机构亦已就修例建议谘询了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他们大致上支持有关的修例建议。政府及司法机构亦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上,介绍有关的修例建议。委员会对修例建议并没有提出异议。
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