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因邦盟汇骏证券有限公司违反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而对其作出谴责和罚款370万元并暂时吊销其负责人员的牌照
12.02.2020 01:00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邦盟汇骏证券有限公司(邦盟汇骏)因没有遵从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70万元(注1)。
证监会亦暂时吊销邦盟汇骏的负责人员邓颖芝(女)的牌照,为期五个半月,由2020年2月11日 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注2)。
邦盟汇骏的数名客户曾在2016年认购两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配售股份,其后在一连串场外交易中以买卖票据的方式,将大部分或所有有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这些价值介乎440万元至8.559亿元的场外交易具有多项可疑的特点,包括(注3):
证监会发现,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邦盟汇骏没有:
证监会认为,邦盟汇骏的行为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打击洗钱指引》)(注4)。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邦盟汇骏的违规行为是邓没有履行其作为负责人员及邦盟汇骏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致。特别是,邓没有识别可疑交易及就此进行适当的查询,亦没有确保邦盟汇骏已设立及执行足够和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在决定对邦盟汇骏的处分时,已考虑到以下情况:
完
备注:
- 邦盟汇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 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代表邦盟汇骏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及代表邦盟汇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邓自2016年2月17日起担任邦盟汇骏的负责人员。
- 证监会已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报告这些可疑活动。本会的调查聚焦于邦盟汇骏是否有充足和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系统及监控措施。
-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及《打击洗钱指引》(于2015年4月发出)第2.1段规定,持牌法团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措施,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当中包括执行适当的内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程序及监控措施,以确保遵从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2.02.2020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