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船泊岸转油规定7月生效
15.04.2015 17:46
本文来源: 政府新闻网
《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环保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
除在停泊首小时和最后一小时,远洋船只在港停泊时必须使用合规格的燃料。船长和船东须记录远洋船只到达泊位和开出、转用燃料的日期和时间,并保存记录三年。
如远洋船只使用减排技术使其二氧化硫排放至少等同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可豁免转用合规格燃料。
《规例》生效后,任何远洋船只在港停泊期间如使用不合规格燃料,一经定罪,船长和船东最高可判罚款20万元和监禁六个月。如船长和船东没有按《规例》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和监禁三个月。
远洋船只一般以重油为燃料,其含硫量平均为2.6%,实施《规例》可减少全港12%二氧化硫及6%可吸入悬浮粒子排放,有助改善空气质素。
环境保护署将于5月举办简介会,向航运业界介绍《规例》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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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2015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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