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谴责益群证券有限公司并对其及其前负责人员处以罚款320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益群证券有限公司(益群证券),并对其及其前负责人员陈海树(男)分别处以罚款300万元及20万元,原因是他们在处理客户的款项及证券时犯有缺失(注1及2)。
陈对益群证券在有关方面的缺失负有主要责任,故亦被暂时吊销牌照,为期15个月,由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
证监会发现,在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益群证券不当地处理其客户就汇丰控股有限公司(汇丰)股份的股息权益,在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呈交客户就选择现金股息还是代息股份(即汇丰股份)的指示时违反客户的指示,及将客户的股息给予他人。
益群证券曾经七次不理会客户指示,一律为所有客户选择及收取代息股份。在向选择以股代息的客户分配代息股份后,益群证券将剩余的代息股份存入陈的帐户或一名客户的帐户。然后,陈在市场上出售该等汇丰股份,及向益群证券支付一笔相等于客户现金股息权益的款额,以便向选择现金股息的客户支付有关款项。陈将他出售汇丰股份而收取的款额与须向益群证券支付的款额之间的利润差额据为己有。
另外,益群证券曾经两次为所有客户选择及收取现金股息。 对于选择代息股份的客户,益群证券会将该等客户的现金股息交予陈,然后陈会在市场上买入汇丰股份以满足该等客户收取代息股份的要求,并在过程中获利。
证监会亦发现,益群证券纵容陈把客户款项转入他的个人帐户,以及在未获得必要的客户书面指示的情况下,从一名客户的帐户提取证券。
益群证券的行为显示其没有设立足够且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确保有关分开存管及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的监管规定获得遵守(注3)。
陈负责策划及令该商号参与处理其客户的股息权益的不当行为、主动安排及指示其职员以违反客户指示的方式行事及将客户的款项和证券转入其个人帐户,以及在未获得必要的书面指示的情况下指示从客户的帐户提取股份。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
完
备注:
- 益群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 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他于199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益群证券的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陈亦是该商号的股东(直至2014年11月)及董事(直至2015年10月)。他现时并不隶属任何持牌法团。
-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6及10条以及《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4条规定,中介人须确保客户证券及客户款项应分开存管,并根据客户的指示处理,以及不得将客户证券及客户款项转移给该商号的高级人员或雇员。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