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霍志健重投业界八个月

23.06.2017  03:5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霍志健(男)重投业界八个月,由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止(注1)。

霍于2016年3月8日请辞前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摩根基金)的副总裁,负责提供销售支援。他于2016年4月10日离开摩根基金,并于翌日(即2016年4月11日)加入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法国巴黎投资),出任客户关系经理一职。

摩根基金的内部调查发现,霍在离开摩根基金前及离职后短时间内,曾数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转发摩根基金的专有资料及客户资料。

具体而言,霍被发现:

  • 在请辞前十天,曾以他于摩根基金的电邮,向其个人电邮寄发一份有关某只摩根基金产品的销售简报,并于同日转发给一名其雇主并非摩根基金客户的前同事。
  • 在他于摩根基金的最后工作天前大约两个半星期,以他于摩根基金的电邮帐户,向其个人电邮帐户寄发一份客户名单,当中载有约2,000名与超过80家中介机构及摩根基金产品分销商有联系的把关者/客户关系经理的个人资料。
  • 在他于法国巴黎投资工作的首日,将该份客户名单转发至他于法国巴黎投资的电邮地址,并将该份客户名单储存于其新办公室的桌面电脑内。
  • 利用该份客户名单内的资料,致电八名摩根基金分销商,通知他们其转职一事。
  • 摩根基金于2016年5月向证监会汇报此事,并将霍的行为告知法国巴黎投资。法国巴黎投资于2016年6月终止与霍的雇佣关系。

    霍的行为违反了摩根基金的内部政策、《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证监会的《操守准则》(注2及3)。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霍承认其失当行为及他以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霍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霍于2011年8月2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隶属摩根基金以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并于2016年4月19日至5月31日期间隶属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以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他目前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附表1第3保障资料原则规定,如无有关的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在收集该资料时拟将该资料用于的目的或直接与该目的有关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1项一般原则(诚实)规定,持牌人应以诚实、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经营业务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操守准则》第12.1段规定,持牌人应遵守有关的法例、证监会所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及适用于该持牌人的任何监管当局的规定。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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