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陈威能重投业界六个月
23.01.2018 01:11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香港)前投资顾问陈威能(男)因在离开星展香港加入另一家银行前将客户资料转移至星展香港以外,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六个月,由2018年1 月19日至2018年7 月18日止(注1)。
证监会发现,陈于2015年12月将载有大约208名客户的个人资料的名单从其于星展香港的工作电邮帐户转发到其个人电邮帐户。
陈于2016年2月,即大约在他开始受雇于另一家银行前的两个月,把客户名单从其个人电邮帐户转发到一名当时受雇于新雇主的前同事的个人电邮帐户,而该前同事将成为陈在加入新银行时的主管。该前同事在陈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名单转发到他的工作电邮帐户。
新雇主在进行电邮监察程序时发现该附有客户资料的电邮,并追溯到该电邮是由陈所发出。
陈的行为违反了星展香港的内部政策、《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以及《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注2及3)。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陈承认犯有失当行为并感到后悔,以及他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本个案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转介证监会跟进。
完
备注:
- 陈在2007年12月25日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获注册为星展香港的有关人士,以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陈目前没有名列于金管局的纪录册,亦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 《私隐条例》附表1第3原则规定,如无有关的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在收集该资料时拟将该资料用于的目的或直接与该目的有关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在《私隐条例》中亦被定义为包括披露或移转个人资料。
- 《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勤勉尽责)规定,注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操守准则》第12.1段规定,注册人应遵守有关的法例、证监会所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及适用于该注册人的任何监管当局的规定。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3.01.2018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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