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调内幕消息的披露应适时及准确

14.12.2016  16:3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最新一期 《企业规管通讯》 ,提醒上市公司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内幕消息,因为这是确保公平和信息流通的市场有序运作的基石。

刊发《企业规管通讯》是证监会为提升上市公司的披露质素及改善整体企业行为的其中一项举措。

最新一期通讯促请上市公司分辨与一般日常活动有关的非公开资料会否产生内幕消息,并谈到上市公司有需要在发表公告前(注1)确保将内幕消息保密,以及避免停牌或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今期通讯指,企业融资部每年向法规执行部转介逾50宗个案,以配合证监会打击企业诈骗及不当行为的工作。关于这方面的发展,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近日便在一项裁定中,首次裁断有上市公司违反了披露责任的规定(注2)。

此外,今期通讯提醒第三十七章所指的债务发行人,由于会被视为上市公司(注3),故亦应适时发出内幕消息公告。

最后,该通讯提醒各公司应就三项关于金融工具、收入确认及租赁的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注4)带来的影响,进行适当的评估。

企业规管通讯》可于 证监会网站 取览。公众人士如欲订阅《企业规管通讯》,请填写在〈 订阅 〉一栏内的表格。 如有意见及建议,可电邮至 [email protected]

备注:

  1. 如证监会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所载,除非有关消息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任何安全港条文的范围,否则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任何内幕消息。
  2. 详情请参阅证监会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的 新闻稿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披露内幕消息),上市法团的定义包含其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法团。因此,就施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言,《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所指的债务发行人被视为上市法团。
  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约的收入)将于2018年1月1日或其后展开的年度期间生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将于2019年1月1日或其后展开的年度期间生效。对应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将会依相同的生效日期相继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