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惠理基金作出谴责及罚款400万元

25.01.2017  18:32



惠理基金管理公司(惠理基金公司)及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惠理基金香港公司)(统称为惠理基金)由于在管理两只证监会认可基金期间未有遵守监管规定,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分别罚款200万元(注1及2)。

证监会发现,惠理中华新星基金(新星基金)及惠理大中华高收益债券基金(高收益债券基金)这两只基金,曾发行超出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规定的注册股本的股数(注3及4)。

有鉴于此,惠理基金公司及惠理基金香港公司没有如《单位信讬及互惠基金守则》所规定,遵照基金的组成文件来管理该等基金(注5)。

证监会亦发现,惠理基金在有关事故遭揭发后六个月,才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证监会认为有关事故严重,令人质疑已发行予该等基金的投资者的股份的有效性。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惠理基金:

  • 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
  • 已采取行动纠正有关缺失,且并无迹象显示有投资者蒙受损失(注 6);及
  • 已委聘独立检讨机构,对惠理基金管理的所有证监会认可基金进行内部监控系统检讨。
  • 备注:

    1. 惠理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惠理基金香港公司根据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3. 惠理基金公司及惠理基金香港公司分别为新星基金及高收益债券基金的投资经理。该等基金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开放式互惠基金型公司 。
    4. 就新星基金而言,已发行股份的数目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超出注册股份的数目。就高收益债券基金而言,已发行股份的数目在2012年11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期间超出注册股份的数目。
    5. 单位信讬及互惠基金守则》第5.10(a)段规定,管理公司必须根据该计划的组成文件的规定,以维护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管理该计划。
    6. 惠理基金曾(除其他事项外)透过该等基金的股东的普通决议案,加大了该两只基金在《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内的注册股本。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