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华晋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负责人员施加制裁

31.03.2020  16:5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华晋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晋)前行政总裁及负责人员健强(男)重投业界,为期28个月,由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注1)。

华晋前负责人员及交易主管屈显邦(男)亦被暂时吊销牌照,为期七个月,由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注2)。

证监会对萧采取的纪律行动源于他在2017年因进行非法卖空而被判刑事罪名成立,以及证监会因华晋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在卖空及交叉盘买卖方面犯有内部监控缺失及违反监管规定而对该公司作出处分(注3)。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萧在关键时间内透过其个人帐户及一名客户的委帐户就21只上市证券发出199项非法卖空指令,但他向华晋及该客户隐瞒有关事宜。

萧亦利用该客户授予的全权委讬权,在该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透过其个人帐户及该客户的帐户就八只上市证券进行九宗交叉盘买卖,当中有八宗的执行价与有关股份的按盘价相比对萧有利而对该客户不利(注4)。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萧:

  • 没有按照华晋的内部政策就其个人交易、卖空交易及交叉盘买卖取得适当的批准;
  • 没有在操作该客户的委讬帐户时,避免利益冲突及采取措施以确保该客户得到公平的对待;及
  • 曾四次没有按照《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报交叉盘买卖。
  • 屈在关键时间负责监察雇员交易及监督委讬帐户的操作,但他在未有作出任何查询或检查是否有任何违规事项的情况下,便例行地批准萧的交易。

    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对萧所进行的部分卖空交易作出查询后,屈于2014年4月初代表华晋向萧发出警告信,但他继续在不经审查的情况下批准萧的个人交易,令萧在2014年4月及5月得以继续进行非法卖空交易。

    证监会发现屈疏忽职守。具体而言,他:

  • 没有发现及防止与萧有关的非法卖空交易,原因是他在未有注意到它们属于无担保的卖空指令的情况下批准了萧的交易指令;
  • 在批准萧的交叉盘买卖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确定萧已根据华晋的内部政策,向客户披露其利益及取得客户的同意;及
  • 没有妥为检视萧及该客户的帐户的交易活动。
  • 证监会认为,萧及屈没有履行其作为华晋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以及他们的缺失导致华晋在监察雇员交易、监督委讬帐户及避免利益冲突方面的内部监控措施失效,影响了华晋以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的能力(注5)。

    证监会在决定有关处分时,已考虑了本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萧利用华晋宽松的内部监控措施来谋取个人利益及滥用客户对他的信任;
  • 萧的不诚实行为,与维护客户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的原则背道而驰;
  • 萧承认非法卖空罪及遭法院处以罚款;
  • 萧及屈在接受证监会纪律行动一事上表现合作,以及他们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萧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并在2009年8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就第 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在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就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及在2014年2月14日至10月14日期间就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以负责人员的身分隶属华晋。萧目前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 屈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并在2009年8月28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就第 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以负责人员的身分隶属华晋。屈目前就第 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以负责人员的身分隶属勤丰证券有限公司。
    3. 萧在2017 年 6 月 8 日因14次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条而被定罪。请参阅证监会在 2017年6月9日 发出的新闻稿。华晋早前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630万元。请参阅证监会在 2019年10月31日 发出的新闻稿。
    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6项一般原则订明,持牌人应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及确保客户得到公平的对待。《操守准则》第10.1段进一步规定,凡持牌人在与客户或替客户进行的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则除非持牌人已向客户披露该重大利益,否则不应进行有关交易。
    5. 操守准则》第9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公司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操守准则》第14.1段进一步订明,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适当地管理与该公司业务有关的风险。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