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取得针对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前主席及现任董事的取消资格令及法庭命令

05.09.2017  03:05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汉能)前主席李河君(男)和四名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赵岚(女)、王同渤(男)、徐征(男)及王文静(男)的取消资格令(注1)。

李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或参与法团管理工作,为期八年,亦被饬令促致汉能的母公司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能控股)及/或其联属公司就多份销售合同支付结欠汉能的所有未偿付应收款项(注2)。

法庭亦颁令赵和王同渤在四年内不得担任法团董事,以及徐和王文静在三年内不得担任法团董事(注3)。

基于李承认失职,法庭裁定他的失职行为的性质十分严重,而这是考虑到:

  • 他作为汉能主席兼执行董事,以及同时作为汉能和汉能控股的最终控制人,造成明显及严重的利益冲突;
  • 所涉金额庞大;及
  • 有关失职行为维持的时间。
  • 法庭认为,李的违规行为并非只是由于不胜任或疏忽所致,因为当中涉及明显的利益冲突,而李显然较侧重于汉能控股及联属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汉能的利益。李亦没有以合理的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汉能一家内地附属公司在2014年3月提供予汉能控股的一笔人民币9亿元的未披露贷款。汉能没有根据《上市规则》向其股东披露有关贷款及寻求他们的批准(注4)。

    基于赵、王同渤、徐及王文静承认失职,法庭同意他们不但没有胜任董事的能力,而且显然对他们作为董事的责任视若无睹;尤其是,他们:

  • 没有对汉能的业务模式的可行性作出适当披露,而合理的董事理应对此提出质疑;
  • 没有适当地评估关连方的财务状况以至它们因进行关连交易而结欠的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及
  • 没有采取恰当措施,以追讨该等应收款项,及因而没有以汉能的最佳利益行事。
  •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上市公司的董事应时刻以公司利益为先。在此个案中,涉事董事将关连方的利益置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之上,公然漠视他们的责任。证监会将继续采取行动,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与企业失当行为有关的责任。”

    证监会于2015年7月15日暂停汉能股份的买卖。汉能股份的买卖仍然暂停。汉能已表示有意寻求恢复其股份的买卖。汉能须向证监会董事局提交披露文件,供证监会董事局考虑汉能恢复股份买卖的要求。当中应提供有关该公司、其活动、业务、资产、负债、财务表现及前景的详细资料,以释除导致证监会暂停汉能股份买卖的疑虑。证监会董事局不保证会同意汉能的股份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恢复买卖(注5)。

    备注:

    1. 汉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证监会透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法律程序取得有关命令。请参阅证监会 2017年1月23日 的新闻稿。
    2. 继证监会于2017年1月展开法律程序后,李已就汉能控股及/或其联属公司亏欠的金额签立一份以汉能作为受益人的保证契据。一家由李全资拥有的公司Hanergy Option Limited亦已签立一份股份抵押,将1,367,000,000股汉能股份抵押予汉能,以担保李在保证契据下的责任。由于已签立保证契据及股份抵押,证监会不再需要寻求法庭命令要求李签立保证契据。
    3. 针对李、赵、王同渤、徐及王文静的取消资格令已于2017年9月4日起生效。
    4. 汉能控股在2014年6月前已全数偿还贷款。
    5.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暂停汉能股份的交易。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被证监会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暂停股份交易的上市公司可向证监会作出申述。经考虑申述后,证监会可准许股份在某些条件规限下恢复交易,或取消股份的上市地位。证监会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的权力,仅可由证监会会议行使,不得转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