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联交所发表有关上市监管的联合谘询总结

15.09.2017  18:4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就其建议改善联交所的上市监管决策及管治架构的联合谘询,发表 总结文件 (注1)。经仔细考虑市场回应后,证监会及联交所决定采纳总结文件所载的未来路向。

有关总结文件厘清证监会作为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和监管、监察及规管联交所活动的法定监管机构的角色,以及联交所作为执行《上市规则》的监管机构的角色(注2)。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角色现已演变为以更直接的方式,处理较严重的上市监管事宜(注3)。

一个新的上市政策小组将在证监会及联交所以外成立,作为建议、谘询及督导平台,双方可在此就对监管或市场具有更广泛影响的上市政策深入讨论(注4)。

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先生表示:“未来路向将确保政策制订能更灵活、更协调和更迅速地应对新冒起的风险及市场发展的急切需要,以及上市决策以透明、有效率及具问责性的方式制订。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会继续采用新的前置式监管方针,直接介入严重的上市事宜以保障我们的市场,加上今天公布的改善措施,将对市场质素及市场发展产生正面作用。展望未来,我相信证监会及联交所现处于优越位置,能够迎接机遇和接受挑战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香港交易所主席周松岗先生表示:“金融市场变化迅速,新的挑战不断涌现,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现有的监管架构和加强监管协调来应对这些新的挑战。在新架构下,联交所将继续是上市发行人的前线监管机构,联交所的上市委员会亦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作出上市决策,包括决定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我们将努力不懈,履行好我们的监管职责。香港交易所和证监会继续通力合作,迎接各种挑战,让我们的市场继续健康发展,保持一贯的优质与高效。”

上市规则》所订明的上市委员会角色(注5)将维持不变。日后,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仅在上市委员会商讨上市政策事宜时,才会以不具投票权的成员身分代表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出席上市委员会的会议,并且不会出席上市委员会就个别个案召开的会议。

证监会将会大幅优化其就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的表现的审核,并发表相关的审核报告,以履行其监察联交所上市职能的法定责任(注6)。

为加强联交所对上市委员会上市决策复核架构的内部管治,联交所将在2018年就上市委员会决策的复核框架另行展开谘询(注7)。

总结文件 附录1内的列表载有主要谘询建议及结论的摘要。

备注:           

  1. 证监会及联交所于2016年6月17日发表 联合谘询文件 ,并一共接获8,793份来自广泛层面的回应者的意见书。
  2. 联交所将继续是所有上市申请的主要前线监管机构及联络点(除有关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提出的关注事项外),并继续作出与上市申请(包括上市“合适性”)及上市后事宜有关的决策。
  3. 凡上市申请引起在《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简称《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关注事项时,证监会现时会就其关注事项与上市申请人直接沟通,而且亦会与联交所协调及合作,确保相关程序是具效率的。证监会一经断定某项上市申请个案并无引起《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关注事项,便不会再就该项申请进行审核及发表意见。证监会如认为其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关注事项是有充分理据的,便会行使其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正式法定权力反对上市,惟上市申请人可就证监会的决定,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
  4. 上市政策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证监会行政总裁、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证监会企业融资部两名高级行政人员、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主席及两名副主席、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及证监会董事局各两名非执行董事组成。
  5. 上市委员会将继续由投资者、上市发行人及市场从业员的代表组成,而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将继续担任上市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6. 该审核会重点审视联交所是否已经并正在履行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责任。
  7. 有关建议包括以完全由外间市场参与者(当中并无现任上市委员会成员,或证监会或香港交易所的代表)组成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独立委员会取代上市(复核)委员会及上市上诉委员会。在谘询所导致的《上市规则》修订落实前,上市(复核)委员会和上市上诉委员会,以及有关上市决策复核和公布的现行制度的其他范畴将继续现有运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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