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申请人被裁定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罪成
07.01.2016 18:40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东区裁判法院今天裁定,郑凯(男)在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出的牌照申请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罪名成立(注1)。
郑承认控罪后,法院判处其罚款5,000元及命令他缴付证监会的调查费。
证监会发现,郑在2014年9月2日,为申请牌照而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指自己辞去了前一份工作。事实上,他是因为提交了一份虚假的病假证明而遭其前雇主即时解雇(注2)。
证监会要求所有申请人在提出牌照申请时必须全面而准确地披露一切所需资料。未能符合有关要求或会影响申请人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
完
备注:
- 郑申请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3条,任何人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以支持该人向证监会提出的申请,且知道该陈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07.01.2016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