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董事逃税罪成候判

14.07.2016  01:40
一名物业代理公司营业董事作虚假陈述,蓄意逃缴薪俸税,粉岭裁判法院今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即时还押,案件押后至7月27日判刑。

 

51岁被告在2005/06至2010/11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共469,400元,没向税务局提供足够证明。

 

税务局追查下得悉被告只于2005/06和2010/11课税年度向一间慈善团体捐款20元和2,000元。被告在六个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467,380元,逃缴税款合共78,737元。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逃税是刑事罪行,每项控罪最高可判入狱三年和罚款50,000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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