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汉璋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50,000元

09.01.2018  21:30



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新鸿基)前客户主任胡汉璋(男)因没有妥善记录客户的交易指示,违反了《操守准则》,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50,000元(注1及2)。

证监会发现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胡以流动电话接获某名客户的交易指示后,没有根据《操守准则》的规定利用新鸿基的录音电话将有关交易指示记录下来。胡亦未有依照新鸿基的内部规定将该客户的部分交易指示的详情及接获时间记录在其手写盘纸上(注3)。

证监会在决定对胡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胡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证监会强调,就客户交易指示备存妥善纪录有助于保障客户利益,是持牌人应履行的基本责任。

备注:

  1. 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并在2012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6日隶属于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他现时隶属于兴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3. 操守准则》第3.9段规定,持牌人应利用电话录音系统记录透过电话收取的客户交易指示。证监会极不鼓励持牌人利用流动电话收取客户交易指示。不过,若以流动电话收取交易指示的话,职员应立即致电其持牌人的电话錄音系统,记錄其收到交易指示的时间及详情。只有在不能接驳到持牌人的电话錄音系统的情况下,才应使用其他方式(例如用人手以书面方式)将客户交易指示的详情及收到交易指示的时间记錄下來。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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