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纳税人虚报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被判入狱获缓刑及罚款

07.07.2015  19:42

  一对夫妇今日(七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

  首名被告被裁定九项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三年及罚款9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10,000元)。次名被告被裁定七项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三年及罚款7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10,000元)。

  现年四十八岁的首名被告,任职公司经理,他承认九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在他的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个人进修开支扣除的金额均达法定最高的款额,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六/零七年度为40,000元,而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为60,000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首名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详情或证据以支持他所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他声称所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是用作支付有关工作增值的私人补习费,亦不知道该等费用不能扣税。首名被告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共九个课税年度虚报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总额达440,000元,逃缴税款合共78,407元。

  四十四岁的次名被告承认七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次名被告在她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各年申索金额达法定最高的款额40,000元,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申索金额分别为29,600元及22,000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次名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详情或证据以支持她所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她声称所申索的部分进修开支是私人补习费用,亦不知道该等费用不能扣税。次名被告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共七个课税年度虚报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总额达251,600元,逃缴税款合共42,456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5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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