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使用版权作品事宜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警方于其社交平台使用了一幅由一家网媒拥有版权的相片,但事前未征得该网媒的同意。警方在回应侵犯版权的质疑时辩称,根据《版权条例》(第528章)第54A条,「政府......如为有效率地处理紧急事务的目的,而公平处理任何作品,即不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有市民和传媒机构忧虑警方滥用该条文,令版权条例为版权拥有人提供的保障名存实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立即就第528章第54A条中「紧急事务」一词提出清晰的定义,以释除市民和传媒机构的疑虑;及
(二)会否考虑在引用该条文使用传媒机构拥有版权的相片及录影片段前,通知有关传媒机构及征得其同意;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版权条例》赋予版权拥有人对其版权作品行使一系列受限制行为的独有权利,包括复制该作品、向公众发放该作品的复制品等。与此同时,《版权条例》亦载列了一系列豁免条文,订明如属允许作为(如为研究、私人研习、教育、批评、评论、报导时事、政府处理紧急事务、立法会程序、司法程序等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而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至于有关个别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是否涉及侵犯版权,需视乎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
就提问的两部份,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版权条例》第54A条是其中一项版权豁免条文。政府根据该条文获允许为有效率地处理紧急事务的目的,而公平处理任何版权作品。正如当局订立有关条文时所阐述,条文没有订明「紧急事务」一词的法律定义,用意是该词应按其一般字面意义解释,即指须即时处理的事务。
(二)订立版权豁免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需要。版权使用者在引用所需的版权豁免时,如能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通知版权拥有人,是可取的做法。不过,《版权条例》确实有豁免条文,容许使用者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无需得到版权拥有人的同意而可以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
完
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