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亚视续牌申请

28.01.2015  19:35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梁敬国的答覆:

问题:

  据报,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近期出现财政问题。亚视除了自去年九月起多次拖欠员工薪金外,更拖欠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度传送者牌照费及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电视牌照)的费用。此外,亚视的电视牌照将于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期,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正考虑该牌照的续期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是否掌握亚视拖欠员工薪金及上述牌照费的最新情况,以及有否定期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汇报;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据报亚视曾拖欠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度的上述牌照费,当局是否知悉通讯局会否重新评估亚视的财务状况是否符合电视牌照的要求;通讯局在什么情况下会根据《广播条例》第31条暂时吊销亚视的电视牌照;及

(三)鉴于《广播条例》订明,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不将某电视牌照延期或续期,须于该牌照有效期届满前最少十二个月通知有关持牌人,而亚视的电视牌照将于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期,当局有否评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至今尚未作出亚视的牌照是否续期的决定,是否变相延展该牌照的有效期,以及不作决定是否为了令亚视有更多时间寻找新投资者,以便随后批准该牌照续期;如否,当局预计将于什么时候公布续牌申请的结果?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十分关注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近日的欠薪事件,亦已多次公开呼吁,敦促亚视的股东和管理层依法尽快及积极处理员工欠薪事宜;并向受影响员工提供适切的协助。

  就亚视涉嫌违反《雇佣条例》(第57章)拖欠雇员二○一四年七至九月份工资一事,劳工处早前已向亚视及其董事发出合共三十四张传票,检控公司违反《雇佣条例》第23条,即故意及无合理辩解不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以及检控相关董事违反该条例第64B条,即公司违例欠薪是在其董事同意、纵容或疏忽下造成。案件已定于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进行答辩聆讯。至于亚视未能依时向员工发放二○一四年十一月份工资的情况,劳工处亦于本月二十七日发出四十二张传票,包括二十一张检控公司违反《雇佣条例》第23条及另外二十一张检控有关董事违反该条例第64B条。此外,劳工处现正就亚视未能在法定期限支付员工二○一四年十二月份的工资进行调查。劳工处会依法办事,如有足够证据,定必进一步提出检控。

  就监管广播本地免费电视节目(免费电视)服务而言,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已多次去信亚视,提醒该电视台有责任遵守《广播条例》(第562章)及有关牌照条款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维持足够的财政资源及人手,以确保持续提供符合各项法定及牌照要求的免费电视服务,例如按牌照指定时数播放各类「指定播放节目」。

  至于亚视至今尚未按照法例和牌照规定缴付二○一四至二○一五牌照年度「免费电视服务牌照」固定费用与「固定传送者牌照」周年牌照费一事,通讯局认为亚视未能依时缴付周年牌照费,并于三年内两度违反同一规定,属严重违规,故初步决定向亚视施加合共港币二十万元罚款。通讯局刚收到亚视就有关事项提交的申述。通讯局会按既定程序,在考虑亚视的申述后作出最终决定。

  此外,通讯局亦拒绝亚视提出分五期缴付所欠牌照费之申请,并初步决定指示亚视须于二○一五年二月十八日及三月十八日分两期全数缴付欠交的牌照费及利息。通讯局会按既定程序,在考虑亚视的申述后作出最终决定。若亚视未能遵守有关指示如期缴付欠交的牌照费及利息,通讯局会考虑施加更严厉的惩处,包括可能按《广播条例》启动撤销牌照的程序。

  亚视的免费电视服务牌照将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届满。亚视已于二○一三年十一月提交其免费电视服务牌照续期申请(续牌申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在处理续牌申请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持牌机构的营运能力、财政状况等,然后作出决定。

(二)《广播条例》第31条订明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通讯局可暂时吊销牌照不超过三十天,这些情况包括持牌机构没有支付《广播条例》下须缴交费用(包括牌照费),以及持牌机构多次及严重违反法例、牌照条件及通讯局所发出的业务守则、指示、命令、决定或裁定。就免费电视服务牌照而言,通讯局在决定是否暂时吊销牌照前,须向持牌机构送达书面通知,述明通讯局正在考虑暂时吊销其牌照,以及有关的理由及任何其他原因。通讯局亦要考虑就暂时吊销牌照的建议而向该局作出的申述;以及在建议暂时吊销牌照是由于严重违规的情况下,按照通讯局所决定的聆讯程序进行公开聆讯。若通讯局最后决定暂时吊销牌照,而有关持牌机构根据《广播条例》第34条向行会提出反对暂时吊销牌照的上诉,则该决定在上诉撤回、放弃或裁定之前不得生效。

  我相信,如通讯局发现亚视有任何违规情况,并在审视该项违规事宜的性质和严重性后认为须考虑暂时吊销牌照,该局会根据上述的法例规定处理。

(三)根据《广播条例》,通讯局在接获续牌申请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最迟需于牌照有效期届满的十二个月前)向行会呈交关于牌照续期或不予续期的建议、或牌照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建议,以及(如属适当的话)规限该牌照续期或延期的条件。就此,通讯局已按《广播条例》的规定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向行会提交有关建议。

  根据《广播条例》第11条,行会可在免费电视服务牌照的有效期内将有关牌照续期或延期,而该项续期或延期在牌照的有效期届满时生效。根据《广播条例》附表4第8(1)(a)条,如行会决定不将有关牌照延期或续期,须于该牌照有效期届满前最少十二个月前,通知有关持牌人(十二个月的通知期)。根据《广播条例》附表4第8(2)条,如为遵守「十二个月的通知期」的规定而有需要,行会可延展任何牌照的期限。换言之,「十二个月的通知期」是法例规定行会在决定不续牌后须给予有关持牌人的通知期,该规定并不会在行会未作出任何决定前「变相延展该牌照的期限」。

  我希望指出,自通讯局提交建议以来,行会一直严格按照程序和法例要求处理续牌申请,政府会在行会作出决定后公布结果。



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