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宽频互联网接驳服务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市民的投诉。他们指出,不少离岛及新界乡村等偏远地区和市区部分的住宅楼宇只有一个固定网络宽频数据服务营办商(营办商)提供宽频互联网接驳服务。该等营办商往往在服务合约重订时大幅调高收费,而收费水平远高于该营办商向其他有多于一个营办商提供服务的用户所收取的费用。据报,消费者委员会曾指出,营办商于不同地区采取差别收费的做法或属歧视性定价,并促请政府解决营办商在偏远地区独家经营有关服务的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营办商对不同地区的用户采用差别收费的做法,有否违反有关的牌照规定;当局会否检讨现行法例,以期杜绝该做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截至本年十月底,光纤到户服务及光纤到楼服务各自及合计在全港的住户中的渗透率及覆盖率分别为何,以及每个区议会分区的该等百分比为何;各区议会分区内并非透过光纤网络接驳互联网的住户及楼宇的数目,分别占有关的总数的百分比为何;
(三)自光纤网络接达楼宇登记计划推行以来,受光纤到户或光纤到楼服务覆盖的楼宇数目占总数的比率有否上升;该两类楼宇有多少座位于偏远地区,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及
(四)过去三年,当局有否采取具体的措施推动偏远地区的光纤网络发展(包括鼓励营办商投资拓展网络),以提升偏远地区的宽频互联网接驳服务的渗透率、可靠性和连线速度;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现行《电讯条例》(第106章)第7N条(第7N条)禁止在电讯市场处于优势的持牌人在收费或提供服务条件方面对在市场获取服务的人之间存有歧视,而有关禁止规定只在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认为有关歧视具有防止或大幅限制电讯市场的竞争的目的或效果时才适用。如营办商的定价涉及第7N条所禁止的价格歧视,通讯局会根据《电讯条例》及既定程序展开调查及因应调查结果采取规管行动。
通讯局于二○一一年至二○一二年曾接获多宗有关一家住宅固网宽频服务供应商在不同地区收取不同月费的投诉。经考虑到香港住宅固网宽频服务市场上服务供应商的数目、他们各自的市场份额及流动宽频服务作为住宅固网宽频服务替代品的可行性,通讯局认为该服务供应商不大可能在有关市场上处于优势,因此第7N条的禁止规定并不适用。此外,通讯局认为,在竞争激烈的电讯服务市场里,营办商向不同客户组群收取的价格有别,并非罕见做法,也未必偏离正常市场运作而涉及触犯第7N条。
《竞争条例》(第619章)已于二○一二年六月通过并将分阶段实施,而《电讯条例》中包括第7N条的竞争条文将于《竞争条例》的行为守则生效后予以废除。届时,电讯业的反竞争行为将受适用于不同行业的《竞争条例》所规管。当局未有计划对有关法例进行检讨。
(二)及(三)光纤网络接达楼宇自愿登记计划于二○一○年十一月推出时共有五间营办商参与,共登记了约2 100幢光纤到户及6 600幢光纤到楼的住宅楼宇。于二○一三年四月,该计划已扩展至包括香港的非住宅楼宇。现时共有七间营办商参与该计划,而截至二○一三年十月,该计划已录入超过11 200幢光纤到户及2 300幢光纤到楼的住宅楼宇,分别覆盖全港住户总数约72%及11%,惟我们并没有各区的分项数字。与该计划刚开展时相比,现时光纤到户的住宅楼宇数目有超过四倍的增幅,而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光纤到楼的住宅楼宇已提升为光纤到户,采用光纤到楼接达技术的住宅楼宇数目相对地有所下降。
(四)香港电讯市场已全面开放,固定宽频服务的提供、网络覆盖的范围及所选用的技术,主要取决于营办商的商业考虑。对于营办商会否在偏远地区提供光纤网络服务,属他们的商业决定。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若收到偏远地区的固网宽频服务需求,会向营办商转达并鼓励他们研究可行的方案,以改善该些地区的网络覆盖及满足市场的需要。
通讯办会一如既往致力提供便利措施,以鼓励及协助营办商投资拓展网络,当中包括协助营办商在公共街道、政府桥梁及隧道等铺设网络、向大厦管理公司及业主立案法团讲解营办商进入大厦铺设网络的权责,以期改善网络覆盖及接达等。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