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保障网购人士的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保障在网上购买货品及服务(网购)人士的消费者权益,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及本年一月至五月期间,消费者委员会及香港海关(海关)分别接获有关网购的投诉宗数,并按消费类别(即货品及服务)及商户的注册地列出分项数字;
(二)第(一)项所述的投诉个案中可跟进的数目,并按消费类别及当局采取的行动(例如调停及提出检控)列出分项数字;
(三)鉴于政府在二○一八年五月表示,在处理涉及境外的网上骗案时,警方会按需要与相关的境外执法机构合作,而海关可要求有违规活动的网站移除有关内容或连结,并与境外执法机构采取联合行动,政府有否评估该等行动的成效,以及有何新措施打击网上骗案;
(四)会否参考加拿大、英国、欧盟及南韩等经济体的做法,制定法例规管网购,订明商户必须就交易拟备合约及设立冷静期,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及产品的准确描述及联络方式;
(五)会否研究立法引入关连贷款人责任,即以提供贷款的一方须为其合作的商户违反合约而负上共同法律责任为原则,允许所有以信用卡支付费用的消费者在商户倒闭时,无须再诉诸机会渺茫的清盘程序,直接向发卡机构提出申索;及
(六)鉴于政府在二○一九年四月表示,律政司成立的跨界别工作小组正继续研究和考虑由法律改革委员会于二○一二年五月发表的《集体诉讼》报告书,而工作小组现阶段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考虑该报告书内提出先由消费者案件开始引入集体诉讼这项建议,有关研究工作的进度为何?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六个部分,经谘询律政司、香港海关(海关),以及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后,谨回复如下:
(一)在过去五年及今年首四个月,海关接获有关网上购物涉及《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投诉数字如下: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一月至 四月) | |
货品 | 255 | 544 | 1 115 | 1 250 | 775 | 1 191 |
服务 | 41 | 42 | 112 | 311 | 224 | 283 |
总数 | 296 | 586 | 1 227 | 1 561 | 999 | 1 474 |
在过去五年及今年首四个月,消委会接获有关网上购物的投诉数字如下: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一月至四月) | |
货品 | 1 392 | 1 586 | 1 815 | 2 439 | 2 231 | 2 005 |
服务 | 2 076 | 1 622 | 2 125 | 2 544 | 2 333 | 2 649 |
总数 | 3 468 | 3 208 | 3 940 | 4 983 | 4 564 | 4 654 |
由于时间所限,本年五月的投诉数字暂未能提供。此外,海关及消委会并没有备存有关商户注册地的分项数字。
(二)海关就有关网上购物涉及《商品说明条例》的投诉分项数字如下: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一月至四月) | |
货品 | ||||||
立案调查 | 3 | 12 | 5 | 8 | 8 | 0 |
书面警告/劝喻 | 0 | 0 | 0 | 2 | 1 | 0 |
提出检控 | 1 | 9 | 4 | 2 | 3 | 0 |
接受承诺书 | 0 | 1 | 0 | 0 | 0 | 0 |
服务 | ||||||
立案调查 | 0 | 2 | 1 | 1 | 0 | 0 |
提出检控 | 0 | 0 | 0 | 1 | 0 | 0 |
消委会就有关网上购物投诉的分项数字如下: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一月至四月) | |
货品 | ||||||
可跟进个案 | 758 | 905 | 1 051 | 1 365 | 1 347 | 1 681 |
成功解决 | 582 | 691 | 696 | 947 | 797 | 938 |
服务 | ||||||
可跟进个案 | 1 482 | 1 031 | 1 453 | 1 498 | 1 573 | 2 017 |
成功解决 | 1 202 | 792 | 1 089 | 980 | 1 045 | 1 282 |
(三)海关致力打击网上不良营商手法。如发现本地或海外网站有违规活动,海关可要求网站移除有关内容或连结;亦会视乎需要和情况,与海外执法机关采取联合行动。海关会不时检视其执法行动的成效,并会继续透过先进搜证和调查工具监察网上各种非法活动,在适当时候作出跟进及检控。
(四)香港现时已有不同的法例保障网上购物者的权益。《货品售卖条例》(第26章)、《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以及《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均对交易合约作出规定,例如货品售卖合约中隐含的条件,包括货品具可商售品质,以及除非买方有合理机会检验货品,否则有权拒绝有缺点的货品;提供服务的人须以合理程度的谨慎及技术,以及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服务;法庭有权拒绝强制执行消费者货品售卖合约或服务提供合约中不合情理的条款,或者修正这些条款等。
此外,《商品说明条例》禁止一些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及误导性遗漏等,对网上及实体商户的营业行为同样适用。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网上平台的发展,有需要时检讨有关的法例,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就设立冷静期而言,政府认为应优先处理在投诉多、金额大,以及采用威吓销售手法的行业设立法定冷静期。相对而言,网购不大可能牵涉威吓销售手法。事实上,不少电子商贸蓬勃的地区如美国、澳洲、新加坡等,均没有法例规定网上商户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冷静期。而且,现时网上交易已为各行各业所采用,越趋普遍,如实施网购冷静期,将全面影响各行各业的运作。因此,政府并无计划对网购合约实施法定冷静期。
(五)一般来说,使用信用卡支付费用的消费者在商户倒闭未能提供服务或货品时,可透过信用卡组织的退款保障机制,要求发卡机构协助作出退款申请。关连贷款人责任的性质复杂,牵涉众多界别的持份者及不同政策范畴,需要慎重考虑。
(六)为研究和考虑法律改革委员会的《集体诉讼》报告书建议而由律政司成立的跨界别工作小组,自二○一二年十二月成立至今,已举行了二十九次会议;而其下在二○一四年四月成立的小组委员会至今,亦举行了三十三次会议,以协助工作小组解决讨论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最近一次的工作小组会议刚在今年五月举行。有关研究牵涉法律上的技术性和政策上的取向等问题。由于工作小组审视的议题环环相扣,而且触及的范围很广,所以仍需要更多时间处理。在完成研究后,工作小组将提出建议,以供政府考虑并定出未来路向。
完
2020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