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规管旅游业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柏茵旅游有限公司于去年三月突然结业,有近四百五十名顾客受影响,共损失款项数百万元。该公司在结业前长期销售旅游期票,即未定出发日期的机票和酒店住宿。由于该等顾客所持单据没有加盖印花,他们不获旅游业赔偿基金保障。关于规管旅游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香港海关于一年多前,以涉嫌不当地接受付款,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拘捕上述旅行社的三名负责人,但据悉律政司已决定不对他们提出检控,律政司作出该决定的具体理据为何,以及有否研究现行规管制度有否漏洞;若有研究而结果为有,有何措施堵塞漏洞;若研究结果为否,理据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律政司分别就多少宗涉及旅游业的案件(i)向执法机构提供法律意见及(ii)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及
(三)鉴于本会于去年十一月通过《旅游业条例草案》,订明由将成立的旅游业监管局接管规管业界的职能,有关工作的进度为何?
答复:
主席:
就刘国勋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律政司后,现回复如下:
(一)《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禁止一系列不良营商手法,包括不当地接受付款等。根据《条例》,任何商户在接受付款时,意图不供应有关产品或意图供应与有关产品有重大分别的产品,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时间内供应有关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条例》对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保障。
香港海关(海关)负责执行《条例》,并视乎每宗调查所得的事实和证据,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至于检控与否的决定,律政司会详细考虑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案件的事实背景、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的指引而作出。检控人员在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时须考虑两大问题:第一,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检控;第二,若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除非检控人员信纳在法律上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检控,即这些可接纳和可靠的证据,连同可从相关证据作出的合理推论,有相当机会能证明有关罪行,否则不应提出检控。而验证标准则为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
就问题所述的个案,律政司仔细考虑了海关呈交的资料后,认为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在本案就《条例》下的相关罪行作出检控,亦没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因此决定不就《条例》对涉案人士提出检控。这项决定按上述一贯的检控原则作出,不存在相关规管制度出现漏洞。海关会继续以「三管齐下」的方式积极执行《条例》,即严厉执法、合规推广,以及宣传教育,遏止不良营商手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律政司没有备存相关数字。
(三)《旅游业条例草案》于去年十一月底获立法会通过,为成立独立法定机构旅游业监管局(旅监局)奠下法律基础。旅游事务署已设立筹备小组,由一名旅游事务助理专员领导,其职位开设建议已于今年三月底获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
筹备小组正全力策划并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包括推展关于旅监局的委任工作、拟订旅监局的管治架构和工作计划、内部行政规定和程序等,以期尽快成立旅监局,然后着手制订新规管制度的细节(包括附属法例、有关发牌和规管事宜的要求和程序等)和过渡安排等。
完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