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修订 所为何事?
我们修订《版权条例》,是要引入传播权利,同时确保豁免合宜,合理平衡各方权益。
传播权利
传播权利,追源溯本,来自1996年制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简单而言,就是赋予版权拥有人独享权利,在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传播权利,跟版权拥有人现时已享发行复制品的权利,本质相同,都是关乎传递版权作品的内容。
在互联网出现前,一个作家可以将自己的小说刊印出版,又或是一个创作歌手可以将自己的新歌录制成CD,以实体复制品方式让公众享用到原创内容。
互联网出现后,这些创作的心血结晶,便较多以电子形式,传播到公众。值得留意的是,自新的传输技术如串流(streaming)出现后,影音媒体资料可以压缩、封包,经过网路像流水般传送,传播、观赏过程中,不必涉及复制品。
问题就在此
按现时的《版权条例》,版权拥有人已有权「向公众提供复制品」,也有相应刑事条文,打击透过分发侵权复制品的大规模侵权行为。由于串流不一定涉及复制品,到底现时法律能否打击网上出现的非法串流盗版,并不清晰。
我们建议引入传播权利及相应刑事条文,就是要在数码环境中,保障传递版权作品的内容,犹如在实体世界一样。
这种保障,对个人创作者利用互联网,直接把原创内容发放至世界每一角落,创造经济价值,至为重要。
传播权利这个法律规范,国际社会通行多年。美国、澳洲、欧盟、英国、新加坡、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先进国家的版权制度,皆有彰显。
扩大豁免
版权的保䕶并非绝对,我们也要明文订明情况,允许在无须同意下,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保障言论、表达自由。
《版权条例》目前共有超过60项条文,订明豁免范畴(如为研究、私人研习、教育、批评、评论作品和报道时事)。
条例草案建议新增多项明文豁免,包括为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评论时事和引用的目的而做的公平处理,都可以获得法定保障。
现有以及新增的豁免,可以提供明文保障,惠及绝大部分「二次创作」和日常社交分享行为,可明确免除法律责任。
以截图(亦即Cap图)上网为例,除了现时「批评和评论」和「报道时事」的豁免适用外,未来的六大豁免也适用。
我知道大家对「截图」是否援引出处,觉得不清晰。我在此给大家肯定的答案-如非切实可行,不一定要援引出处。就此,条例草案已写得非常清楚。
若你仍不放心,担心豁免保障不足,条例草案通过后,刑事责任的门槛更清晰。如不知道有侵权情况或不取代原作品构成经济损害,就不会招致刑责。
容我「引用」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资深大律师,早前接受媒体访问的看法:「其实如果大家理性地看民事诉讼和刑事责任的风险,其实低到不得了。」
结语
今次的立法工作,始于2006年,久经三度公众谘询,先后两个法案委员会35次会议。自2013年以来,我们和业界和网民组织分别会面超过20次,出席十多个大小论坛,详细讨论立法建议的内容。我们考虑到持份者不同的意见,不断改善立法建议,现在已到了抉择时刻。到底我们是昧于低头多年的「相安无事」,还是敢于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就在一念之间。这次立法工作最后如果无功而还,我们版权的实施和保障,以后何去何从?香港不是第三世界,值得拥有一个跟国际上先进国家看齐的版权制度,既可继续确保创作自由,也可享有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效益。
为谁辛苦为谁忙?香港整体的最大利益就是唯一的明灯。
(以上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12月14日发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