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就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作出公布

16.08.2016  23:08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已原则上批准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的架构(注1),让香港与深圳股票市场交易能够透过深股通和港股通进行互联互通(注2)。深港通将不会设立总额度(注3)限制。

根据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今天发表的联合公告,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下的总额度亦告取消,即时生效(注4)。

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先生表示:“这次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扩大,标志着另一个里程碑,不单加强香港与内地股票市场的紧密联系,亦巩固香港作为主要离岸人民币中心的地位。”

深港通启动前,必须先落实所有必需的监管批准,市场须已准备就绪,及相关的运作安排已妥为设立。

深港通正式实施的时间将适时另行公告。

备注:

  1. 请参阅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今天发表的 联合公告
  2. 深港通下的合资格深股通股票是市值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及同时有发行H股的公司的股票。
  3. 深港通下的合资格港股通股票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不少于50亿港元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及同时有发行 A股的公司的股票。
  4. 为厘定符合上述市值要求的合资格股票而采用的计算公式和方法,将由联交所与深交所另行公告。
  5. 总额度是指一个市场的投资者可在另一市场进行跨境投资的最高金额。
  6. 请参阅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有关开展沪港通的 2014年4月10日联合公告

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先生(左)与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先生在签署深港通联合公告后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