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稳定社会的关键元素
承蒙尊敬的国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先生出席典礼,我们深感荣幸。此外,政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及立法会主席亦赏光莅临。对此,我们亦感到非常荣幸。
今天的法律典礼,对法律方面和对所有与法律有关的人士来说均十分重要,而对终审法院本身而言,当然也别具意义。终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为香港服务。除香港法官外,我们承蒙多位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司法机关的杰出领袖莅临典礼,不胜荣幸。他们包括:首席大法官Sian Elias(新西兰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Robert French(澳洲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Beverley McLachlin(加拿大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新加坡首席大法官)及岑浩辉院长(澳门终审法院院长)。
我在此必须特别感谢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杨铁梁爵士及首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出席典礼。他们的莅临,令我们倍感荣幸。两位对香港的司法机构及法治方面的贡献,比任何人更多,德泽流长。
我有幸与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法官、邓桢法官及霍兆刚法官),以及来自香港及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并列于法官席上,我对此亦深感光荣。非常任香港法官为包致金法官、司徒敬法官及夏正民法官。今天,法官席上尚有两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即廖柏嘉勋爵(英格兰及威尔斯最高法院院长,他将会是处理终审法院在此新大楼聆讯的首宗案件的其中一位法官),以及苗礼治勋爵。自澳洲高等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梅师贤爵士于1997年出任非常任法官开始,陆续有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杰出法官担任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及苗礼治勋爵便是其中两位。
早于2001年,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主动提议下,司法机构开始与政府联络,探讨将终审法院迁至现址的可能性。及至最终决定将立法会迁往其现址后,终审法院的搬迁才能成事。政府一直对司法机构给予支持,并一直致力对司法机构的需要作出积极回应,对此,我由衷致谢。我也藉此机会向首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表达司法机构及我个人的衷心谢意。终审法院能发展至今,他居功至伟。
香港最高级别的法院由炮台里迁至昃臣道,不但完全恰当,而且别具意义。除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在1985至2011年之时供立法会使用外,本大楼一直用作法院---即前香港最高法院。然而,此处并非最高法院的首个所在地。1844年10月1日,香港最高法院在一座位于现为德己立街和威灵顿街交界处的大楼开始运作。1846年,法院迁往炮台里小丘之上,及后又于1848年迁往皇后大道(近毕打街)某一地点,并一直在该处运作,直至本大楼于1912年启用为止。
本大楼由英联邦代办选聘的建筑师---著名英国建筑师伟柏爵士(Sir Aston Webb)及贝尔(Edward Ingress Bell)以新古典主义的风格设计。两人合作设计的作品,还包括伦敦白金汉宫的主要正门外墙、宫前的维多利亚女王纪念碑及林荫大道上的水师提督门。本大楼的拱顶据说是仿照伦敦圣保罗大教堂的大拱顶设计而成。虽然大楼的设计可能沿用了当时常用的设计标准,但当中亦引入了不少新颖的特色,如中式斜尖屋顶的设计,从耐风雨的角度而言,在香港便更为实用。此设计概念至今仍然维持不变。
在本大楼朝向西面的入口,是一块由总督卜力爵士(Sir Henry Blake)于1903年11月12日所奠之基石。然而,直至1912年,法院才开始在本大楼运作。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在这地点建筑楼宇绝非易事。这块土地属填海区,其地下水位甚高(今天的情况亦然),地下犹如沼泽。为建造大楼地基,工程人员须以约1,500支杉树杆进行手动打桩工程,历时三年(即由1900至1903年)才完成。大楼的建筑工程亦受到成本超支问题所影响,因而又耗时八年方始竣工。政府与承建商(即陈阿堂,其名字刻于我较早前提及的基石上)之间曾发生纠纷,此等纠纷须以仲裁方式解决。此外,当时本地的花岗石相当短缺。大楼主要以花岗石建造,而朝向西面的宏伟外墙则须采用优质的花岗石。于二十世纪初期,由于中区一带正在兴建多幢建筑物,而其风格愈见宏伟,故当时此等石材供不应求。
从以上关于大楼建筑过程的简短历史回顾可见,二十世纪初期的建筑工程项目,与现代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情况可谓大同小异:成本超支、延误、诉讼,但最终成功解决纠纷。
1912年11月15日,总督(卢吉爵士Sir Frederick Lugard)与首席按察司(首席按察司碧葛Chief Justice Pigott)宣布最高法院大楼正式启用。新法院大楼的象征意义正正可由两人于典礼上的致辞说明。卢吉爵士提到「公义精神,尽管日换星移,仍将屹立不倒」。首席按察司亦说这座大楼将「巍然矗立如金字塔,为远东的才俊留下见证」。大楼启用后,香港法院的工作继续进行。1900至1921年期间,香港的人口增加逾一倍,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人口又再倍增。1900至1920年期间,贸易亦大增三倍。随着法院的工作量增多,法律界亦日益壮大。1932年,香港首位女大律师罗张舜琴获认许执业大律师资格(她于此前三年已成为新加坡首位女大律师)。在众多法律专才之中,罗显胜和谭雅士为当中的佼佼者,而廖亚利孖打(Leo D'Almada e Castro)亦表现卓越。
香港曾遭受战火洗礼的痕迹,从本大楼的支柱上未经修补的弹孔明显可见。这些弹孔在大楼向东的一面最为显眼。1942至1945年期间,日本宪兵队曾占用本大楼。战后,法院的工作量激增,尤以1980年代为甚。这座曾见证不少历史事件,亦曾经历无数挑战的大楼,终在1970年代末期抵受不住地下铁路工程的影响而出现沉陷。1982至1984年期间,本大楼曾短暂恢复为法院大楼,及后于1985至2011年,则用作立法会大楼,历时26年。
将立法会大楼改建为供法院运作的地方(内设两个法庭),花了足足近四年的时间。为此,司法机构特别感谢整体负责此工程项目的建筑署。这项改建工程面对重重挑战。工程的目标不仅是要将大楼改建为全面运作的现代化法院,并配以所需的科技设备,还要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将大楼一些旧有的建筑特色修复。因此,许多旧有的柚木地板现已修复,而部分原有的瓷质地砖经复修后亦得以重现眼前。于立法会年代加建的假天花现已拆除,展露出天花板的原貌。在图书馆范围内,可以看到昔日的犯人囚室,而过去通往一楼法庭的高架桥(「叹息桥」),现在也重新开通。我期盼日后会有更多的公众人士可以前来欣赏和参观这幢建筑文物。
我较早前提到,大楼归还予司法机构使用,意义相当重大。个中的意义在于,此大楼对香港社会而言,所象征的就是香港的法治。
无论是长期观察香港历史,还是只留意香港近期时事的人,都会发现一个共通点---香港永远在面对各种挑战。在面对这些挑战时,香港一直视法治为稳定社会的关键元素。这点已反映在《基本法》之中。
《基本法》实施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基本法》的其中一个要旨,是维持并延续多年来促成香港成功的各种制度。当中,法治明显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对于香港来说,其实同样地对所有普通法适用地区来说,构成法治的最重要元素包括:第一,对各项权利及基本自由给予应有的认同,这不单指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也指别人的权利和自由(即对本人权利的尊重、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有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实现这些权利及基本自由。这些主旨均贯穿于整套《基本法》中。《基本法》第二条对「独立的司法权」的提述,指的是司法独立,在另外两项条文中也有出现。「司法权」一词是指法院不偏不倚地依法就纠纷作出裁决的责任。对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予以保留,是《基本法》中另一重复出现的主旨。条文中对普通法的提述非常重要。普通法着重公平、公义及依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香港多年来一直行之有效,将来亦会继续如是。法院的决定有时未必迎合所有人---无论是个别人士、政治团体及其他团体,甚或是政府---但法院的角色并不是要作出受欢迎的决定。法院的职能是依据法律及其精神就纠纷作出裁决,而法官则是根据司法誓言,「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履行其职责。此外,法院及法官皆会公开进行聆讯,极为仅有的情况除外。司法公开是香港法律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我早前提到有关复修这座宏伟大楼的事,但着眼点并不是要回首过去。本大楼标志着香港的未来。我经常与香港的年轻人接触。他们反复谈及的,是希望香港继续繁荣,并比以往发展得更为远大。他们均认同,在香港一直运作良好的各个范畴,以及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均有需要延续下去。香港毕竟是他们的家。法治令社会稳定,这正是一个安定而繁荣的社会的基石。本大楼是香港法治的象征,而法治在我们的社会中,仍然一如以往地稳固。至于我们,各法院及法官在履行日常职责之时,定必将此牢记于心。
最后,在此盛典上,我必须向所有曾付出心力,让终审法院得以迁回前法院大楼的人士,致以最由衷的谢意。我早前已经提及建筑署的努力,另外不可不提的是司法机构的员工。他们孜孜不倦地努力工作,奉献不少私人时间,我亦谨此向他们衷心致谢。
我谨再次欢迎各位嘉宾莅临出席典礼。谢谢。
(以上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9月25日在终审法院新大楼启用典礼上发表致辞全文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