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莫乃光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议案开场发言

17.02.2015  02:09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莫乃光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电视网络)、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香港电视娱乐)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广播条例》)于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分别提交了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统称「三宗申请」)。前广播事务管理局(即现时通讯事务管理局,下称「管理局」)按照《广播条例》及既定程序处理三宗申请,并于二○一一年七月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下称「行会」)呈交建议。

政府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宣布,在循序渐进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前提下,行会决定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并拒绝香港电视网络的申请。

自结果公布的第一天至今,政府已在不同公开场合尽量交代并解释行会有关决定的准则及理据。我们留意到公众和业界人士对结果的关注和意见。因此,过去数天,因应公众关注和意见,政府亦已争取不同机会,包括接受多个媒体访问、发出新闻稿及立法会文件,进一步阐释行会作出决定的相关准则及理据。今天,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再一次详细解释当局的立场,我希望特别重申四点。

(一)法律和制度

正如行政长官早前表示,免费电视牌照发牌制度存在已久,有相关政策和法律支持。香港的发牌制度自六十年代有免费电视开始实施,回归前的发牌当局是当时的总督会同行政局,回归后至今则是行会。

根据现行的《广播条例》,所有免费电视牌照申请须由管理局作出建议,然后由行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决定。法例上行会是决定发牌与否的最终机构,但若有人希望透过司法渠道覆核有关决定,当局会尊重有关人士的法律权利。这是香港的制度,是行之已久而且有效的制度,我们必须尊重。

行会一直依法、跟制度处理三宗申请。自二○一一年七月管理局呈交建议以来,正如政府在处理过程中多次向立法会和公众表示,行会一直根据《广播条例》和既定程序,尽快而且谨慎地处理三宗申请。我们亦已解释过,审理三宗申请涉及复杂的事宜,包括有关法例条文的规定和程序公义的问题,因此需要时间小心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行会一直恪守程序公义,并参考本地及海外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行事。

我们明白公众对申请结果可能持有不同意见,但在制度下,行会已经根据法例作出了有关决定,所考虑众多相关因素中亦包括公众意见。根据行会的保密制度,行会对任何议题的讨论内容都不予公开,这是长期以来的做法,我们不应因个别事件而背离有关制度。我强调,在不违反制度的大前提下,政府已尽量交代了行会有关决定背后的准则及理据,所以并非如某些人的误解,以为政府没有解释发牌决定。我们认为,若莫乃光议员原动议获得通过,让委员会行使《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权力及特权法)赋予的权力,命令局方出示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做法会破坏整个行会赖以有效运作的保密机制。

至于郭荣铿议员的修正案,刚才他说非常简单,字面上虽然撇除了行会的商议内容和相关纪录,以及任何涉及牌照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资料,但我想指出,这些修正意义不大,因为所有相关文件都需要,亦已呈交行会考虑。所谓「与处理程序相关的资料」而又不涉及「行会商议内容」或「申请者的商业秘密」,我们不清楚究竟所指为何。这种表面删除,实质是变相纳入部分行会商议文件的做法,同样会破坏整个行会行之有效的保密机制。即使可以剔除所有与行会商议内容有关的文件,这个修订,只会出现因为所披露的资料零碎不全而引起误解、误读,甚至以偏概全的情况,这是大家都不想见到并对各方都极不公平的做法,对解决事情根本毫无帮助。

我们的制度赋予行会法定权力,就免费电视牌照事宜作出决定,若有关人士不同意或质疑行会的决定,我们的制度亦赋予该等人士权利,透过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提出覆核。郭荣铿议员应该很清楚这一点。运用权力及特权法赋予的权力介入事件,不但会破坏制度,更会令整个事件政治化,我相信这不是大家的目的,更何况政治化对事情毫无好处。

(二)循序渐进引入竞争符合开放市场政策

我留意到有意见质疑行会的决定是否表示政策有变,或者所谓的「搬龙门」。这些看法涉及一些误解或曲解。我认为有需要在此再一次重申,免费电视的发牌制度从来都不是「逢申请必批」。牌照制度虽然不设可发牌数目的上限,但无论一九九八年公布的开放电视市场政策或《广播条例》,均不是说只要申请者符合某些基本条件便必定获得发牌。根据《广播条例》,任何公司随时都可提出申请免费电视牌照,但任何申请都必须先由管理局作出建议,然后由行会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决定发牌或不发牌。这是事实,法例亦作出了清晰界定。

香港已有约40年没有发出新的免费电视牌照,而顾问研究结果亦显示,根据三家申请机构提交的业务计划,估计市场未必能够支持全部五家机构(即两家现有机构和三家申请机构)持续经营。市民当然希望越多选择越好,这是人之常情,但在开放市场的政策下,发牌当局有责任宏观考虑整体免费电视市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行会在处理新牌照申请时,须考虑公众利益,包括发新牌对香港电视行业可持续经营的影响。简而言之,是要考虑新牌数目会否造成过度或恶性竞争,摊薄广告收入,令全部或大部分电视台在牌照期内,没有足够收入维持有质素而稳定的节目制作。正因为这样,行会认为,以循序渐进方式引入竞争,是为了取得在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所带来效益的同时,尽量减低对整体免费电视市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避免发牌后竞争的局面只是昙花一现。这做法符合公众利益,亦与现行政策及法例相符。我强调,政府开放市场的政策至今不变,不排除日后因应市场情况,适当地引入更多免费电视营办商的可能性。

(三)十一项考虑因素和四大评审准则

正如我刚才所说,政府自从公布决定的第一天至今,已经在不同的公开场合,尽量在制度下交代行会的考虑因素和评审准则。由于还有一些意见认为我们没有交代考虑因素或评审准则,我在此再次重申十一项考虑因素,包括:

(一)三宗申请;
(二)管理局呈交的建议;
(三)《广播条例》的相关规定;
(四)管理局发出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中所载述的评核准则;
(五)整体免费电视市场的持续经营环境;
(六)顾问就引入新竞争者对免费电视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所作的报告(当中包括对各申请机构竞争力的评估)(顾问报告);
(七)相关机构的所有申述/回应、相关文件;
(八)所有相关的最新发展;
(九)所有收到的公众意见;
(十)政府现行的广播政策;及
(十一)公众利益。

其中在考虑公众利益时,行会认为应审视免费电视市场的可持续经营情况。在循序渐进引入竞争的前提下,行会根据已向申请者披露,以及顾问建议的四大准则评核三家申请机构提交的建议书,这四大准则包括:

(一)财政能力;
(二)节目投资;
(三)节目策略及制作能力;及
(四)建议服务的技术水平。

这四大准则下还有很多的考虑细项。总括而言,行会考虑了各项相关因素,包括顾问的相关评核及各申请者对顾问报告作出的所有相关申述,然后根据四大准则评审三个申请者的相对竞争力,最后行会认为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整体上较香港电视网络优胜,因此原则上批准前两者的申请。

我强调,行会的评审工作是整体性的判断过程,即使根据客观准则作出的评核,不同人会有不同的考量和侧重点,亦会认为各个准则应有不同的比重,因此会有不同的结论。这些都是观点与角度的问题。此外,行会不可能亦不应只考虑单一的意见,例如顾问的意见。政府已在制度内尽量清楚交代行会的理据,至于其他细节,由于无可避免会涉及商业机密资料及行会内部的仔细讨论,并不适宜公开。我们尊重多元社会里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但这些不同观点和意见的存在,并不能否定今次决定和理据是客观的、是合理的。事实上,行会已考虑了多方面提供的意见和申述,才作出今次的决定。

(四)处理过程符合程序公义

审批三宗申请的程序公平公正、符合程序公义。在处理过程中,行会已因应情况发展所需,向相关机构(包括申请机构及现有持牌机构)索取补充资料及邀请它们作出申述。当局在作出决定前,亦向所有申请机构披露了相关资料,当中包括顾问报告、循序渐进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意向,以及四大审核准则,并给予所有申请机构充分时间,就该等事项、顾问的相关评核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了多轮申述。行会作出决定前,亦考虑了收到的所有申述。整个过程符合程序公义的原则。

结语

主席,今次处理三宗申请的程序公平公正,行会的决定是经过通盘考虑后作出的,政府亦已在现行制度下作出详细交代。我希望各位议员与政府和市民一样拥护香港的制度,否决今天的动议和修正案,以免将事件政治化。当局亦需集中精力,遵从制度、程序和政策,尽快处理牌照申请的第二阶段工作,以期落实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令广大观众受惠。

我的发言暂时到此。我会在听取各位议员发言后,再作补充。多谢主席。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