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00万元

17.03.2017  05:04



星展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星展唯高达)因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00万元。有关违规行为及缺失均与客户款项分隔不足有关(注1)。

证监会在香港星展唯高达先后三次主动汇报指其可能未有遵守《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款项规则》)后进行调查,继而采取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注2)。

在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香港星展唯高达使用了独立客户帐户内的合计客户资金来履行交收责任。在这过程中,香港星展唯高达实际上动用了某些客户多存的保证金,替其他欠缴追收保证金的客户满足保证金要求,因而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及证监会的《操守准则》(注3及4)。

证监会发现,香港星展唯高达未有制订充分的内部监控措施,而其管理层亦未有进行充分的监督,以防止客户款项分隔不足的问题,及确保客户资产获适当保障。香港星展唯高达尤其没有制订充分的监控措施,对若干程序以及程序的更改进行监督。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 并无证据显示香港星展唯高达的客户因上述不合规情况蒙受损失;
  • 香港星展唯高达已委聘独立检讨机构对其客户款项处理程序进行检讨,并已采取措施改正该检讨所识别出的多项内部监控缺失;
  • 香港星展唯高达在解决纪律处分行动一事上与证监会合作;及
  • 香港星展唯高达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香港星展唯高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2. 根据《客户款项规则》第5(1)(d)条,持牌法团如在独立帐户内持有客户款项,须将该笔款项一直保留在该帐户内,直至该笔代该法团的客户持有的款项,须用于履行该客户须就该法团代其进行的证券交易或期货合约交易遵从关于交收或保证金的规定的义务为止。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11.1(a)段订明,持牌人在处理客户的交易及客户资产时,应确保妥善地及尽快处理客户的资产及加以记帐。当持牌人管有或控制客户所持有的仓盘或资产时,持牌人应确保客户所持有的仓盘或资产获得充分的保障。
    4. 操守准则》附表4第16(a)段订明,持牌人不应运用、准许或容许任何客户分类帐帐户贷方的任何款项、证券或其他形式的抵押品用于其本身的交易帐户、其董事或雇员的帐户或任何其他客户的交易帐户的利益上。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