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盛证券有限公司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50万元

11.05.2017  01:52



昌盛证券有限公司(昌盛)因违反《操守准则》及《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50万元(注1至3)。

证监会的纪律处分行动源于昌盛在2014年的一次主动汇报。汇报内容指该公司在一名客户因其交易帐户内的1,600股汇丰银行股份不知所踪而作出查询后,发现交收部的一名职员挪用了客户资产。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昌盛:

  • 聘用和容许未获发牌的交收部职员就该公司的受规管活动业务执行受规管职能,例如引荐客户开立交易帐户并处理和接受来自客户的指令(注4);及
  • 没有实施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以确保该公司能有效地分隔各运作职能,并且容许上述人员同时执行销售和交收职能,导致该名交收部职员有机会在四年期间挪用价值约800万元、涉及24个客户帐户的客户资产。有关事件一直没有被昌盛发现,直到有客户就其不知所踪的股份作出查询为止(注5及6)。
  •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所有情况,当中包括:

  • 昌盛已采取行动将被挪用的资产退还给所有受影响的帐户持有人;
  • 昌盛同意委聘一家独立的检讨机构对其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以确保能够充分保障客户资产,免受内部失当行为影响;
  • 昌盛主动向证监会汇报相关的挪用行为;
  • 昌盛与证监会在解决证监会关注的事项时表现合作;
  • 昌盛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及
  • 证监会希望向市场传达明确信息,即保障投资者是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之一,而证监会将毫不犹豫地对没有制订适当内部监控措施的公司采取必要行动,以保障该等公司及其客户。
  • 备注:

    1. 昌盛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刊发的《适用于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4.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3)条,除持牌代表外,任何人不得就受规管活动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应遵守一切适用于进行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藉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促进市场的廉洁稳健。《操守准则》第12.1及4.1段规定,持牌法团应确保有关的法律法规获得遵守,并应确保其聘用进行交易的任何人士,都是适当人选及具备履行该受雇职责的资格。
    5. 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及第4.3段规定,持牌法团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以及应设有可保障其业务及客户免受由不诚实的作为而引致的财务损失的内部监控程序。
    6. 内部监控指引》第II部规定,主要的责任及职能须适当地予以划分。具体而言,第2段规定,包括销售及交收在内的运作职能应有效地加以划分,以尽量减少出现冲突、错误或滥权而令公司或其客户蒙受不适当的风险的可能性。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