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报告:在机遇中作抉择

14.01.2015  13:35
主席,各位议员,各位市民:

 

香港的民主进程和经济发展,充满机遇。机遇当前,我们要作出抉择。在政制问题上,我们要在落实普选和原地踏步之间作抉择;在经济问题上,我们要在发展和停滞之间作抉择;在民生问题上,我们要在改革和因循之间作抉择。

 

香港是法治社会,只要依法守法,把握机遇,敢于抉择,我们就可以推进民主,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在经济方面,香港有独特的「一国」和「两制」的双重优势。香港既是中国的一部分,得益于国家的高速发展,享有国家给予的优惠,同时亦享有和内地城市不同制度的优势。用好这些优势,香港不仅可以提高发展速度,同时可以配合国内外的发展需要,继续壮大固有的龙头产业,并培育新的产业,丰富产业内容,做到百业兴旺,让青年人学以致用,让所有人各展所长。

 

在政制发展方面,只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500万合资格选民就可以历史性地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这是香港民主发展的重大进步。

 

机遇当前,我们也要有所警惕。

 

近年,由于经济持续发展,全民就业,社会上部分人开始忽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此我们要有所警惕。民生的基础是经济,改善民生的必要条件是发展经济。只有持续的经济发展,青年人才可以有就业机会,有更多和更好的向上流动空间,市民才可以有更高的收入,政府才可以有更大的财政能力解决房屋、贫穷、老年和环保问题。我们必须维持香港在国际和内地的竞争力,同时制止任何破坏香港投资和营商环境的行为。

 

在政制发展问题上,对偏离《基本法》的主张,我们也要有所警惕。过去一年多有关政制发展的讨论,说明社会上有不少人,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对政制发展的宪制规定,在认识上仍有偏差。我要强调: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是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由《基本法》具体规定。香港的权力来自中央,中央通过《基本法》向香港授权;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绝对自治」,是根据《基本法》具体规定的高度自治,不是随意的自治。香港的政治体制发展要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制定和发展。《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除向特区负责外,亦向中央政府负责。无论是通过选举委员会或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以及行政长官提名的主要官员,都必须得到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既有选举,亦有任命。

 

上述体制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是独特而史无前例的体制,没有国际先例,没有「国际标准」。香港要实现普选行政长官,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

 

青年学生向往民主,关心政制发展,值得肯定。大学生是社会未来栋梁,值得大家爱护。正因如此,我们对大学生和其他青年人更要「是其是,非其非」,更应该引导他们充分了解国家与香港之间的宪制关系,使政制发展的讨论,不致缘木求鱼。

 

2014年2月,香港大学学生会的官方刊物《学苑》的封面专题是《香港民族 命运自决》。2013年,《学苑》编印一本名为《香港民族论》的书,主张香港「寻找一条自立自决的出路」。对《学苑》和其他学生,包括占中的学生领袖的错误主张,我们不能不警惕。我们并要求与学运领袖有密切关系的政界人士劝阻。

法治是香港的基石,香港的民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在追求民主的同时,应依法守法,否则便沦为无政府主义。

 

本届政府就任以来,逐步落实我在政纲中有关房屋、扶贫、安老和环保各方面的承诺,并初见成效。发展好经济,依法推动政制发展,我们就可以有更大力量落实一系列的改善民生政策。

 

(以上是行政长官梁振英1月14日在立法会发表的2015年施政报告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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