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健身中心不良营销手法和涉及预缴服务费用的合约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复∶
问题:
早前,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派员以顾客身分到市面十多间健身中心进行调查,发现健身中心会籍的合约期普遍颇长(最长六十个月),而且预缴会籍费用高达数万元。消委会又发现有一家连锁式健身中心的职员于中心即将结业时,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以各种误导或威吓手法向消费者推销会籍和健身课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今年一月至今,当局有否就健身中心使用各种不良营销手法推销服务进行调查及执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报道指出,部分健身中心在推销会籍时声称有关合约载有五天或七天内取消合约可获退款的冷静期条款,但当消费者提出取消合约时却以种种在签约时未有说明的理由(例如退款安排只适用于未曾使用过服务的情况或首次登记的会员,以及退款金额需扣除入会费及行政费)拒绝退款或只退回部分款项,当局有否评估健身中心此类手法有否违反第362章;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违反,会否进行调查及执法;若评估结果为否,会否研究有何措施遏止有关手法;及
(三)鉴于当局于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回复本会质询时表示,目前本港部分行业的经营者有实施自律性的冷静期安排,当中包括保险业、美容业、通讯业,以及零售银行业,是否知悉该等安排的实施情况及成效;当局会否考虑尽快修订第362章,规定采用预缴方式交易的合约须设有冷静期条文,并就该等合约设立合约期上限,以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保障消费者权益,《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 自二○一三年七月起,禁止一些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就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先诱后转销售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违例者可被判处最高监禁五年及罚款五十万元。
就问题的三部分,谨回复如下:
(一)政府一直以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经修订的《条例》,包括向商户进行合规推广;积极处理投诉并采取执法行动;以及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条例》涵盖的货品及服务范围广泛。香港海关(海关)作为《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采用风险为本的原则,优先处理可能对消费者、业界或整体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个案,以便有效运用执法资源。
就健身业而言,在合规推广方面,海关分别于二○一三年七月、二○一五年十一月及二○一六年七月为健身业界人士举办大型研讨会,加强业界管理层及前线员工对《条例》的认识,共有超过六百名业界人士参加。海关另于今年五月及十月与数间大规模健身中心管理层举行会议,提醒他们的督导责任,并敦促健身中心加强员工培训和制订员工守则及指引,以防止前线员工作出不良销售行为。健身中心管理层表示密切关注前线员工的销售行为,并承诺监督员工遵守法例。部分大型健身中心更自发提供冷静期,容许消费者在指定期限内取消合约。
在执法方面,海关一直重点打击健身中心不良销售行为,至今共就六宗健身中心涉嫌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的案件采取拘捕行动。海关接获的投诉中,涉及健身中心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的投诉近月呈下降趋势,由今年一月至六月的平均每月二十三宗投诉,下降至七月至十月的平均每月八宗。
另外,因应一间连锁健身中心于今年七月停业,海关已适当调动人手加快处理投诉。截至二○一六年十月,海关共接获一千六百七十宗有关该健身中心涉及「不当地接受付款」和「虚假商品说明」的投诉。海关已联络所有投诉人,了解详情并展开调查,并已采取拘捕行动。
在公众教育层面,海关亦与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保持紧密联系和合作。海关于二○一六年五月为全港十八区区议员及其办事处人员举办研讨会,让各界进一步了解法例提供的保障,以及举报不良商户时应注意的事项,以提高转介投诉的效率。海关并向出席人士派发个案小册子以加深他们对《条例》的认识。此外,因应部分投诉所称的内容,海关于二○一六年二至六月期间,于不同的轻度弱智人士复康中心举办六场讲座,使有关人士及其家人了解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海关以及消委会亦透过各种媒体向市民大众推广「精明消费」的信息,提醒消费者留意不良营商手法和预缴式消费的风险。
(二)商户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说明必须正确无误,根据《条例》,有关服务的商品说明定义包括「提供或将会提供该服务的方法、程序、方式及地点」。此外,商户亦应适时提供准确的资料,以避免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如可就产品行使撤销或取消的权利,此权利的存在亦是一项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重要资料。根据《条例》,商户如应用虚假商品说明,或遗漏或隐藏重要资料,则可能分别触犯《条例》下「应用虚假商品说明」和「误导性遗漏」的罪行。
判断一宗个案是否违例,视乎该个案的事实情况。执法机关调查每一宗个案时,会全面考虑所有有关事实和证据。
(三)据了解,现时本港一些行业或经营者有就其货品或服务设有冷静期的安排,实施情况资料如下:
。自一九九六年起,购买新人寿保险产品设有冷静期,旨在让投保人于冷静期内,可以审阅保单内的条款及条件,重新考虑其购买有关寿险产品的决定,投保人有权于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取回已缴保费(在适用情况下须扣除市值调整)。冷静期最初为十四日,自二○一○年二月开始,冷静期已延长至二十一天。
。二○一○年,香港通讯业联会发出《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该守则属电讯业界的一项自行规管措施,旨在制订对消费者和业界双方均属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合约安排。守则订明若销售员是以非应邀的方式造访客户住所,从而订立的电讯服务合约将受不少于七日的冷静期保障。由二○一一年七月起,各主要固定与流动网络营办商均已落实推行守则,更有固网营办商自行推行更佳的冷静期安排,包括为透过其他销售渠道订立的合约提供冷静期,以及把冷静期日数订为十四天。
。二○一○年,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指引,要求零售银行向一些零售客户销售非上市衍生产品时,须设有至少两日的落单冷静期,让客户有充足时间了解有关产品及考虑有关投资是否合适,才认购产品。由二○一一年一月起,所有零售银行均已落实推行有关规定。此外,自二○一○年《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守则》生效后,发行人必须就任何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及预定投资期为一年以上的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赋予投资者冷静期或平仓权利,而有关权利可于投资者发出该产品的交易指令后一段最少五个营业日的日期内行使。
此外,亦有部分零售商店(如服装店、百货公司等),以及服务经营者(如美容院、健身中心等),容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退货、退款或取消服务合约。
我们明白消费者对冷静期有所期望。不过,考虑强制实施冷静期的大前提是我们应当尊重消费者与商户自由缔结的买卖合约。政府必须有充分而合理的理据,才介入双方缔结的合约,包括向其中一方赋予无条件取消合约的权利,或就某些类型的服务合约期划设年期上限。
就预缴式消费交易的合约设立合约期上限,涉及对商户营运计划的直接干预,可能影响众多行业的守法商户,以及享受较长年期合约提供的折扣或服务稳定性的消费者,未必是最适当的处理方法。
一般而言,有关强制实施冷静期的建议主要是针对某些接受预缴式消费的商户使用不良营商手法。海关致力执法,至今已针对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而接受预缴式消费的不良商户进行检控工作,从源头打击不良营商手法。
强制实施冷静期所需考量的一些基本问题,并非简单且具争议性;例如,强制实施冷静期应否一刀切适用于所有涉及预缴的货品及服务合约、小额交易如何处理、冷静期间消费者可否享用货品或服务、如消费者在冷静期内享用了部分货品或服务,而又提出取消交易的要求的话,消费者需否就享用了的货品或服务缴费、该价值又如何计算等。一些实际运作问题亦不容忽视,包括消费者如何行使取消合约权、如何退款等。亦有业界认为,强制实施冷静期会增加殷实商人的成本,但对不良商人阻吓作用不大。我们认为由于强制实施冷静期会改变交易模式,对商户和消费者均有重大影响,因此不能轻率处理。
政府已向消委会提供资源,进行有关冷静期的研究,并会参考研究的结果。同时,政府会继续观察《条例》对打击各种不良营商手法的效力,密切留意社会各界对于强制实施冷静期的意见。
完
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