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银行及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因违反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830万元

14.03.2018  04:3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德意志银行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德意志证券)就有关违反淡仓申报、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及客户款项分隔的监管规定的关注事项,达成解决方案(注1及2)。

根据有关解决方案,证监会就以下违规行为,对上述两家公司作出谴责并罚款合共830万元:

  • 德意志银行没有遵守淡仓申报规定,导致其在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漏报了792个淡仓,以及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于未获注册进行第5类受规管活动的情况下发布了49份有关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注3及4);及   
  • 德意志证券在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曾117次未能在《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下的指定时限内分隔客户款项,而有关缺失在指定时限后获得纠正(注5)。
  • 证监会在达至上述解决方案时,已考虑到:

  • 有关公司自行向证监会汇报违规行为及缺失;
  • 它们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
  • 它们采取了补救措施加强它们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以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及
  • 它们承诺在12个月后向证监会提供由其内部审核团队编制的报告,确认(i)德意志银行设有监控措施,以确保其准确申报淡仓,及(ii)德意志证券的监控措施有效确保客户款项获妥善分隔。
  • 证监会认为,德意志银行及德意志证券的合作态度加快了纪律处分程序的进度,否则同类缺失原应被判处更高的罚款金额。

    备注:

    1. 德意志银行自2008年4月29日起,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注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德意志银行亦是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察的认可机构。
    2. 德意志证券根据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淡仓申报)规则》第4(2)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时持有任何指明股份的须申报淡仓的人,须在指定时限内将有关持仓量通知证监会。
    4. 法团若发布与期货合约有关的研究报告,必须就进行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获得证监会注册或发牌。
    5. 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4(4)条,持牌法团须在收取客户款项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将该客户款项存入独立帐户,支付予有关客户,或者按照客户给予的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支付该款额。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委任各委员会成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布以下各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