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银行及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因违反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830万元
14.03.2018 04:33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德意志银行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德意志证券)就有关违反淡仓申报、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及客户款项分隔的监管规定的关注事项,达成解决方案(注1及2)。
根据有关解决方案,证监会就以下违规行为,对上述两家公司作出谴责并罚款合共830万元:
证监会在达至上述解决方案时,已考虑到:
证监会认为,德意志银行及德意志证券的合作态度加快了纪律处分程序的进度,否则同类缺失原应被判处更高的罚款金额。
完
备注:
- 德意志银行自2008年4月29日起,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注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德意志银行亦是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察的认可机构。
- 德意志证券根据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
- 根据《证券及期货(淡仓申报)规则》第4(2)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时持有任何指明股份的须申报淡仓的人,须在指定时限内将有关持仓量通知证监会。
- 法团若发布与期货合约有关的研究报告,必须就进行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获得证监会注册或发牌。
- 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4(4)条,持牌法团须在收取客户款项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将该客户款项存入独立帐户,支付予有关客户,或者按照客户给予的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支付该款额。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4.03.2018 04:33
证监会委任各委员会成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布以下各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瑞银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因利便交易活动方面的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50万元
瑞银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瑞银证券)因没有就利便交易活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因内部监控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900万元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中信里昂证券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