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殷切期待落实普选

17.06.2015  17:11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议案,即就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出的议案。

 

特区政府在今年4月22日发表了《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方案》,在严格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的基础上,并在充分考虑两轮公众谘询所收到的意见,和顾及法律、政治和实际操作等因素后,提出了落实普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方案。

 

普选的宪制依据

 

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源于《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而《基本法》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的依据,是「一国两制」的基础,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根据《基本法》第4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就普选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决定》,正式确立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及广泛听取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正式确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并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定下清晰而明确的框架。

 

本届特区政府的目标,是在严格按照《基本法》和《8.31决定》的规定下,提出切实可行的普选行政长官方案,争取全港500万合资格选民能够如期于2017年以「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议案内容

 

主席,我现在介绍议案的内容。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月6日关于《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及《8.31决定》,特区政府动议通过就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倘若议案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载于议案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将会呈请行政长官同意,并由行政长官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附件一修正案(草案)》,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将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取代现时由选举委员会负责提名和选出行政长官人选。提名委员会将由1 ,200人按照现时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而提名委员会的任期将为每届五年。提名委员会委员将以个人身分履行职责。同时,如因行政长官缺位而依法进行补选,新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将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至于提名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委员的名额和产生办法,则会在本地立法阶段处理。

 

在提名程序方面,正如我们在《谘询报告及方案》中提及,特区政府建议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并采用较现时选举委员会为低的推荐门槛和为每名参选人设置推荐上限,以鼓励不同背景和更多人士参选,从而增加提名过程的竞争性。因此,我们在《附件一修正案(草案)》建议不少于120 名且不多于24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联合推荐产生一名行政长官参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人。提名委员会从上述获推荐产生的参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每名委员须投票支持最少两名参选人,最多全部参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特区政府认为这提名程序既符合《基本法》和《8.31决定》的规定,亦较有利于顺利产生二至三名获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同时又提高提名程序的竞争性,并有利于参选人更有机会和更公平地向提名委员会委员争取提名;而委员亦可更自由地就每名参选人本身的条件作出选择。有关提名程序的具体安排,将会在本地立法阶段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登记的合资格选民,将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具体选举办法将由本地立法规定。行政长官当选人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正式成为候任行政长官。

 

小组委员会审议工作

 

主席,特区政府在四4月22日提出方案之后,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随即在4月24日的会议上,成立研究有关方案的「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案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由谭耀宗议员出任主席及谢伟俊议员出任副主席,合共召开了八次会议,包括分别在2015年5月16日及23日会见了236个团体和人士。我在此谨代表特区政府感谢谭议员、谢议员、所有参与小组委员会的议员的参与,以及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协助。

 

结语

 

主席,市民大众普遍对按照《基本法》落实普选的目标,是殷切期待的。我们在2007年争取到普选时间表;《8.31决定》亦正式确定香港可于2017年实现普选行政长官。此外,按照政制发展「五步曲」的宪制程序,行政长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分别完成了第一步和第二步的工作。如果今天的议案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我们便能够完成「五步曲」中最关键的第三步。接下来,《附件一修正案(草案)》在得到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全港500万合资格选民将可如期于2017年以「一人一票」普选下一任行政长官,香港的政制可进一步向前发展。如果这项议案被否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和《8.31决定》,2017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则只能沿用2012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即继续由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

 

为如期依法实现「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为香港政制得以继续向前发展,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议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以上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6月17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特区府提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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