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功效卓越
《基本法》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香港要遵守,内地也要遵守,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都一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如果要修改,也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它的解释权,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由这部根据中国宪法制定的《基本法》授予的。授权的主体是中国人民,当中包括香港同胞,制度上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实现。
顾名思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组成的。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自应有香港人。《基本法》通过的时候,也有香港人参与投票,我是其中之一,当时香港尚未回归,香港人只能以广东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出席全国代表大会。到香港回归了,1997年底,首次在香港当地选举产生了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我曾经撰文说:香港作为独立的选举单位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自行组团每年赴北京参加全国人大会议,这是香港回归祖国的一个标志,就如同宣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升起国旗和区旗、解放军进驻、外交部驻港公署揭幕等一系列变化一样。
随同香港回归出现的一系列变化,当然还包括《基本法》开始实施。《基本法》于1990年4月颁布,至今四分之一世纪了,这段时间的前一半,《基本法》虽然尚未实施,但实际起了指导顺利回归的重大效用:由于有《基本法》清晰载明1997年7月1日香港的政治体制以至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蓝图,过渡时期就有了向前衔接的目标,可以排除各种干扰,端正方向,实现了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长逾一个半世纪的殖民管治告终,开创新猷的特别行政区成立,这历史性的巨变得以平稳完成,当中有《基本法》的重要功效。
97年后,《基本法》起了保障「一国两制」的决定作用。《基本法》构筑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基础、为维护安定和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固框架,体现了最多数人的核心价值观。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运作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诸如处理中央与香港的关系,市民平衡权利与义务,行政、立法、司法关系的理顺,地区组织的功能演进,以至经济、社会、文化等各范畴的基本政策方向等,都可以从《基本法》找到答案。
四分之一世纪以来,中国以至整个世界都发生很大变化,香港与内地的相对经济份量也不断调整,但「一国两制」因《基本法》而一直彰显活力。邓小平曾称《基本法》是「创造性的杰作」,经历时间考验,可见这是一部最多受到谈论、最经常受到引用,最受到小心遵从,更加是产生了巨大功效的法律。
(以上是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4月5日在其网志发表的 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