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禁止及反对拟于五月一日在港岛区举行的公众集会及游行

24.04.2020  20:42

警方接获一个团体通知拟于五月一日在港岛区举行两个公众集会及一个公众游行。

警方经风险评估后,认为有关公众集会及游行属人多聚集的高危活动,警方有理由相信举行有关活动不单会增加活动参与者及其他市民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的风险,亦会对所有市民大众的生命与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危害公共安全及影响他人的权利。

因此,警方认为有需要为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下称“条例”)第9(1)条、9(2)条、14(1) 条及14(2) 条禁止上述公众集会及反对上述公众游行。

警方提醒市民,根据条例第17A(2)条,凡任何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在违反第7或13条的规定下进行,该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即属未经批准集结。根据条例第17A(3)条,任何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如凭借第17A(2) 条而属未经批准集结,则 :-

(a)任何人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或继续参与此等未经批准集结,或明知而成为或继续成为此等集结的成员;及

(b)任何人在此等公众集会、公众游行或公众聚集,或在其他集会、游行或人众聚集,一如上述般成为未经批准集结后 ——

(i)举行、召集、组织、组成或集合,或协助或牵涉于举行、召集、组织、组成或集合第17(2)(a)款所提述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或

(ii)继续或企图继续举行或进行第17A(2)(b)款所提述的任何公众聚集或第17A(2)(c)款所提述的任何公众集会、公众游行、公众聚集或其他集会、游行或人众聚集,又或继续或企图继续指导任何此等公众聚集、公众集会、公众游行或其他集会、游行或人众聚集,而指导的目的并非是为使他人服从根据第6或17(3)条所作出或发出的命令,

即属犯罪 ——

(i)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及

(ii)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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