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就美容和健身服务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静期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本年初就包括美容服务在内的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静期的建议,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一项于本年五月发表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法定冷静期一旦落实,近半美容公司有意结业。尽管本年六月爆发的反修例运动令百业萧条,但政府计划就美容服务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静期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以期在本立法年度获通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现阶段就美容服务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静期进行立法,会否令美容服务业萎靡不振;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自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于二○一三年七月生效以来,香港海关(海关)收到多少宗有关不良营商手法的投诉;当中已完成调查,以及相关人士被检控及定罪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按行业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过去五年,每年海关收到关于有人涉嫌作出具威吓性营业行为的投诉宗数(按行业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四)鉴于有关的公众谘询文件指出,海关对具威吓性营业行为个案的调查工作十分困难,现时负责相关工作的海关人员人手编制及他们须依循的程序为何;
(五)鉴于政府在谘询文件指出,理解美容服务业的商户多数为殷实商人,政府有否详细评估,实施适用于整个美容业的法定冷静期以对付少数害群之马,是否合乎比例的手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鉴于美容服务业建议无须透过立法实施冷静期,而改为自愿性在美容服务消费合约中加入冷静期条款(例如消费者在指明情况下可获退还部分款项,以及遇有合约纠纷时的调解安排),政府有否研究该建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既然政府知道透过法例赋予消费者单方面取消合约的权利,可能令他们作出交易决定时较欠谨慎,因而带来道德风险,加上商户收取的行政费未必足以抵销他们因消费者取消合约而招致的成本,为何政府仍然建议透过立法设立法定冷静期,迫使众多殷实商人承受额外成本带来的沉重负担?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七个部分,谨回覆如下:
(一)、(五)、(六)及(七)政府致力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权益,希望透过建立有效、具透明度和公平公正的制度,让消费者和企业进行公平的交易。
有鉴于近年美容和健身服务业涉及具威吓性营业行为的投诉情况严重,以及考虑到社会各方,包括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及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的意见,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于二○一九年一月至四月就美容和健身服务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静期的建议进行公众谘询。
正如公众谘询文件所述,预期实施冷静期可能会增加商户的行政开支,尤其是处理非现金交易时,会衍生某些开支,例如处理退款手续的时间和员工成本、商户向信用卡收单机构缴交的交易手续费等。因此,政府在公众谘询文件中建议如果消费者以非现金方式一笔过付款,商户在退款时可扣除上限为该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三作行政费;如消费者以非现金方式分期付款,商户则可扣除上限为该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五作行政费,以收回若干成本。建议的行政费水平可减少滥用冷静期的情况,但未必能完全抵销商户因消费者取消合约而须付出的成本,因而亦有助商户改善销售行为。此外,消费者如在取消合约前享用了合约中的部分服务,须缴交相关费用。政府在草拟法例时,也会尽量订立清晰的条文,以及提供取消合约范本等,方便商户遵守规定。
至于由美容业界自愿提供冷静期的建议,政府参考了消委会多年来鼓励业界自愿提供冷静期的经验,认为可行性不高。事实上消委会曾与多名美容业的代表成立研究小组,并于二○○六年六月发布《美容业营商实务守则》,当中包括建议业界为客户提供冷静期。但消委会未见有具体数字反映美容业界落实有关建议的情况。该会认为蓄意采用威吓销售手法的不良商户,实在不大可能自愿向消费者提供任何冷静期。至于有提供冷静期的商户,部分或会在合约内订立若干条款,令消费者不容易取消合约(例如冷静期只有二十四小时、合约在服务开始或在收取赠品后便不能取消,以及取消费用高昂)。再者,根据该会经验,若业界内商户众多但缺乏强大的业界组织,商户之间的规模又差距甚大,业内很难可以达成协议,以实施划一的自愿冷静期安排。政府认为消委会的经验及提出的关注不容忽视。
事实上,法定冷静期对相关行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最终有多少消费者取消合约。对一般殷实商人来说,如果顾客对服务有真正需求而购买服务,绝大部分顾客并不会纯粹因为实施法定冷静期而取消合约。反之,法定冷静期可提高消费者的信心,对相关业界或会有所裨益。
公众以及业界在公众谘询期间对立法推行冷静期都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政府正进行研究和整理,目标是在二○二○年年初发表公众谘询报告,以及向立法会提交相关条例草案。届时,立法会将可仔细审视及考虑有关立法建议及草案细节。
(二)自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于二○一三年七月生效起至二○一九年十月,香港海关(海关)就《条例》所禁止的六种不良营商手法(注一)的相关执行数字如下:
接获投诉 | 完成调查 | 完成检控 | 定罪个案 | |
食品及饮品(货品) | 5 425 | 235 | 60 | 53 |
健身及瑜伽(服务) | 3 703 | 84 | 4 | 4 |
电器及电子产品(货品) | 3 505 | 336 | 144 | 140 |
参茸海味/中西药业(货品) | 2 894 | 291 | 95 | 85 |
旅游(服务) | 2 590 | 93 | 5 | 5 |
美容及美发(服务) | 2 393 | 115 | 17 | 12 |
超级市场、百货公司及便利店(货品) | 2 041 | 74 | 12 | 12 |
家俬、装修及室内设计(货品) | 1 724 | 15 | 1 | 1 |
广播及电讯(货品) | 1 450 | 2 | 0 | 0 |
教育(服务) | 1 046 | 52 | 6 | 5 |
其他 | 20 217 | 526 | 112 | 105 |
总数 | 46 988 | 1823 | 456 | 422 |
(三)海关过去五年就涉及具威吓性营业行为的投诉个案数字如下:
二○一四年 |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一月至十月 | 总数 | |
健身及瑜伽(服务) | 45 | 112 | 75 | 37 | 202 | 437 | 908 |
美容及美发(服务) | 57 | 103 | 84 | 75 | 43 | 39 | 401 |
旅游(服务) | 12 | 8 | 14 | 30 | 55 | 28 | 147 |
珠宝及钟表(货品) | 0 | 9 | 5 | 2 | 3 | 4 | 23 |
参茸海味/中西药业(货品) | 8 | 3 | 0 | 1 | 0 | 2 | 14 |
投资及财务(服务) | 6 | 3 | 1 | 0 | 1 | 1 | 12 |
食品及饮品(货品) | 5 | 1 | 0 | 2 | 0 | 1 | 9 |
电器及电子产品(货品) | 5 | 0 | 1 | 0 | 0 | 1 | 7 |
家俬、装修及室内设计(服务) | 3 | 1 | 2 | 0 | 1 | 0 | 7 |
美容及美发用品(货品) | 2 | 1 | 1 | 0 | 0 | 0 | 4 |
其他 | 8 | 13 | 8 | 4 | 7 | 23 | 63 |
总数 | 151 | 254 | 191 | 151 | 312 | 536 | 1 595 |
(四)海关作为执行《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十分重视有关《条例》的执行工作。海关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执法策略来执行《条例》,包括严厉执法、合规推广及宣传教育。
海关现时编制上有二百二十七名人员负责《条例》的执法工作,当中包括为提升海关执行《条例》的能力,于二○一九至二○年度起增设的三十七个职位,以更有效处理有关不良营商手法的投诉、调查及执法等相关工作。
海关一直积极处理及跟进调查所接获的举报。就涉及《条例》的举报,海关经整合后会作初步评核及分类,以决定该个案是否需要立案作出进一步调查。当海关就举报个案作出深入调查及搜证后,会因应个别个案的事实和证据,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并会征询律政司意见,以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作出检控。
注一:该六种不良营商手法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
完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