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委员会裁定周亦卿、梁荣江及周维正违反《收购守则》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收购委员会)今天裁定周亦卿(男)、梁荣江(男)及周维正(男)违反了《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收购守则》)的强制要约规定,原因是他们与已故的龚如心(女)采取一致行动,透过获取投票权以取得及巩固对安宁控股有限公司(安宁)的控制权,以及未有根据《收购守则》的规定作出一项全面要约(注1、2、3及4)。
收购执行人员在收购委员会席前的纪律研讯中指,身为其士集团主席的周连同其儿子周维正(其士国际董事)及身为安宁主席的梁积极合作以协助龚取得或巩固对安宁的控制权,及回避触发《收购守则》下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的责任(注5、6、7及8)。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何贤通先生表示:“收购执行人员欢迎收购委员会的决定。《收购守则》中有关强制性要约的规定是一项重要条文,同时强调公平及平等对待公众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的重要性。未有按照规定作出要约,即属严重违反《收购守则》的规定。”
收购委员会将于稍后发表其书面理由。
完
备注:
- 2013年11月20日,收购执行人员在收购委员会席前,对周亦卿、周维正及梁荣江展开纪律研讯,指上述人士严重违反《收购守则》的规定。请参阅证监会 2013年11月20日 的新闻稿。
- 《收购守则》由证监会发出,以履行《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证监会的其中一项职能。《收购守则》的基本目的是透过规定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得到平等的看待,从而令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
- 收购执行人员指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任何获其转授权力的人。
- 安宁(前称安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时装和饰物批发及零售、经营度假中心及俱乐部、投资控股和证券买卖。 安宁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
- 根据《收购守则》,假如两名或以上人士依据一项协议或谅解,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某公司的股份,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则就该公司而言属一致行动。
- 根据2000年12月当时适用的规则26.1所订,假如某人或某一组一致行动的人取得一间公司的股份后导致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则必须就该公司的所有股份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
(i) 该人或该一致行动集团合共持有35%或以上的投票权(称为“触发点")。 触发点的门槛于2001年10月19日降低至30%;或
(ii) 该人或该一致行动集团合共持有35%至50%的股份,并在继后任何12个月期间取得(不论以个人或以集团方式)超过5%股份(称为"自由增购率")。 自由增购率的门槛于2001年10月19日降低至2%。
7. 在有关时间,龚(又名Nina T H Wang)持有安宁34.64%的权益。她于2007年4月7日逝世。
8. 周是其士集团创办人兼主席, 亦是其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主席及执行董事。
周维正是其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梁是安宁的主席、执行董事及代理行政总裁。他于2000年12月成为安宁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