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加强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拟设立法定拒收来电登记册以加强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并计划在本届立法会向本会提交有关的条例草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订立拟议法例能否杜绝(i)冒充来自合法金融机构的促销电话,以及(ii)来自境外的促销电话;如有研究而结果为不能,会否检讨是否仍有必要立法;
(二)拟议法例会否规定任何人或公司须逐一取得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人士的事先同意,然后才可致电该等人士进行促销;如会,有否评估此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三)会否在拟议法例中订明促销对象的事先同意可透过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取得;
(四)对于某人利用在社交场合从新相识的人获得的名片上的联络资料致电对方,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做法,政府有否计划把此做法纳入拟议法例的规管范围;
(五)鉴于某些行业有需要不时联络其客户(例如提醒客户为即将到期的服务合约续期),有否评估订立拟议法例后会否窒碍这类正常商业活动;及
(六)有否评估订立拟议法例后,香港的营商环境和中小企业日常营运有何变化;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近年,人对人促销电话对不少市民大众造成滋扰,加强规管这类电话的诉求愈来愈大。基于政府在二○一七年年中进行的公众谘询所收集的意见,以及二○一八年四月九日在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讨论,我们建议设立法定拒收来电登记册,让不欲接收人对人促销电话的电话用户可藉登记其电话号码,表明拒收该类电话。我们正拟定法例修订框架的内容,并会谘询相关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有关立法建议。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复如下:
(一)建议设立的法定拒收来电登记册,旨在让不欲接收人对人促销电话的电话用户可藉登记其电话号码,表明拒收该类电话。
涉及不良营商手法的促销电话受《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监管。若情况涉及欺诈行为,亦有可能触犯《盗窃罪条例》(第210章)。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亦有条文处理有关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我们在拟定法例修订框架时,会参考相关法例,确保将来的监管机制能与其他法例互相配合。
至于来自境外的人对人促销电话,正如我们在本年四月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牵涉香港以外的个案会增加调查、搜证及检控的难度。我们会在拟定法例修订框架的阶段,进一步研究执法上的细节。
(二)至(四)我们正拟定法例修订框架的内容,包括拟设拒收来电登记册运作的具体细节。以现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为例,就非应邀电子讯息规管而言,「同意」可以是明示或可合理地从行为推断出的同意。我们会参考现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监管商业电子讯息的做法,例如如何构成同意、如何撤回同意等,确保拟议的法律条文能平衡市民期望和业界实际运作需要。
(五)以现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规管的商业电子讯息为例,若有关人对人电话通讯不涉及「商业」的促销目的(即在任何业务过程中或为促进任何业务而作出该条例所订明的事宜,包括要约供应、宣传或推广货品、服务、设施、土地或商业机会等;为货品、服务、设施、土地的供应者或商业机会的提供者作宣传或推广等),或发出有关人对人促销电话的人士或机构事先已获取用户的同意,理应不会触犯拟议对人对人促销电话的规管。因此我们认为建议不会影响促销以外的商业活动。
若条例获得通过,我们会制订合适指引,并进行宣传教育,确保业界及市民了解条例下的要求,避免触犯法例。
(六)我们理解设立拒收来电登记册,有可能会增加业界的营运成本。但另一方面,市民要求尽早立法的诉求清晰,认为自行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机制成效不彰。因此,如上文所述,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的过程中,会小心处理各项定义和细节,并交予立法会作审议和讨论,尽量确保法例在满足市民期望与减低业界合规成本之间取得平衡。
完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