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因网上误传忽视版权条例好处

09.12.2015  10:36
​​《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最近网上流传条例草案通过后,现时在互联网上常见的一些「二次创作」,以至在社交平台如Facebook等十分普遍的社交行为,将会「被消失」。

 

这种误解,必须澄清。因为条例草案,不会收窄表达自由,不会影响现时版权豁免,亦不会针对互联网和社交平台日常的行为。

 

相反,为了进一步保障使用者的表达和言论自由,条例草案建议在《版权条例》现时已有的60多项版权豁免外,新增多项明文豁免。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评论时事和引用的「二次创作」,条例草案通过后,都可以获得法定版权豁免,明确免除民事及刑事责任。

 

此外,同时订立的法定「安全港」制度,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的正常运作,无须主动监察使用者有否侵权,使用者也有法定机制反驳侵权指控,避免作品无理下架,有助保障言论和表达自由。

 

部分网民所担心的,是条例草案建议引入的传播权利会否令他们「误堕刑网」。这项传播权利的刑事责任,针对的其实是大规模的侵权行为。一般常见的「二次创作」,难以取代原作品构成经济损害,不应负上刑责。这一点,条例草案已清晰反映,我们也在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一再确认。

 

为澄清误解,我们将近日一些网民团体提出的例子,在条例草案前和后的对照,以 表列 说明,供公众参考。

 

近日有网民团体提出要求,在豁免中加入版权豁免凌驾合约条款,以及采取开放式豁免。我必须指出,立约自由对香港的自由市场经济十分重要,版权拥有人及使用者应按一贯制度,自行商讨合适条款。开放式豁免亦与香港一向采用的豁免模式根本不同。环顾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新西兰、加拿大和澳洲,也没有采用美式公平使用的豁免,而欧盟也是在「资讯社会指令」中清楚订明哪种作为可获允许及其适用条件,确保理据充分、法律确定。

 

版权制度必须能够合理平衡作者、使用者、中介平台的不同权益。条例草案是2006年以来不同持份者讨论得来的结果,在多轮公众谘询和24次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会议期间,已有充分和详细的讨论。目前的立法建议,是政府顾及不同持份者的权益下,从香港整体最佳利益出发,最好、最平衡的方案。我明白有部分人士心存怀疑,但我希望大家能理性、客观分析条例草案的优劣,不要因网上一些误传,而忽视条例草案可以为香港以及各方持份者带来的好处。

 

健全的版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特别是创意产业,至为重要。条例草案是要更新香港已经落后其他地方十多年的版权制度,追上国际社会通行、版权条约要求的法律规范。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承诺会随即开展新一轮检讨,处理各方持份者关注的议题,紧贴国际形势,持续完善制度,不再「追落后」。

 

(以上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12月9日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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