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按未补价居屋须经批准
02.02.2016 18:39
本文来源: 政府新闻网
近日再有一名居屋业主和一间财务公司,因干犯非法让与罪行被检控。
涉案单位位于粉岭景盛苑,有关业主在没有缴付补价予香港房屋委员会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签署贷款协议,将单位让与一间财务公司,昨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罚一万元,财务公司则被判罚八万元。
根据《房屋条例》,所有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单位,在未获房屋署署长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做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和协议这样做,均属无效,参与者更属违法,最高可判罚款50万和监禁一年。
本文来源: 政府新闻网
02.02.201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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