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规管与特许经营相关商业行为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答覆:
问题:
据悉,越来越多连锁式便利店和自助洗衣店的经营者透过批出特许经营权扩充分店网络。然而,香港现时没有专项法例规管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和加盟商之间的权责。经常有小商户在签署特许经营合约后才发现合约条文对他们甚为不利,而他们受到特许人的欺压,但求助无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否政府部门或公营机构负责规管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业行为;如有,该部门或机构在过去三年收到多少宗加盟商对特许人的投诉;如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有否研究如何加强对加盟商的保障,例如修订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例,把加盟商列为消费者;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在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后,研究制定专项法例或订立制度以规管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业行为;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业务扩展的模式,特许经营商透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可以较少的投资和风险,迅速建立具有统一品牌形象、提供一致产品的业务网络;特许加盟商可即时受惠于特许经营商的商誉和营商上的支援和服务,例如产品供应、销售和服务模式、人员培训、营销推广等。
香港特许经营市场一直稳步发展,在饮食业及零售业较为盛行,也见于其他服务行业,例如洗衣店、迷你仓,甚至医疗服务。不少知名的全球性特许经营商也在香港开业,亦有本地的商品和服务采用这种模式经营。
就问题的三部分,经谘询保安局及律政司,我综合回应如下:
特许经营属商业行为,可涉及多个法律范畴,例如合约、知识产权、产品的提供和销售、产品的责任和安全、代理、雇佣、争议解决安排等。特许经营商与特许加盟商的合作是商业关系,根据双方同意的合约而订定,受合约法,包括普通法及适用法例,例如《失实陈述条例》所规管。
缔约双方若在合作上产生纠纷,可根据合约取得和强制执行权利,若然其中一方没有履行承诺,另一方可循法律途径,例如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法解决争议,追讨损失及赔偿;若纠纷涉及怀疑欺诈行为,警方亦会跟进。香港现时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合约法运作良好,政府并无计划订定专项法例或制度规管相关的商业行为。基于尊重缔约自由的原则,政府亦不宜透过限制双方合约内容或形式,或强制订定合作安排等方式介入特许经营商和特许加盟商之间的商业运作和纠纷。
至于保障消费者的法例,顾名思义,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特许加盟商从事的是商业行为,所面对的投资及营商风险,不宜亦不能以消费者保障的法例处理。
政府的一贯政策是为各行各业提供有利的营商环境,以及适切的支援,让业界发挥所长。工业贸易署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支援,包括成立中小企业支援与谘询中心。中心与工商组织、专业团体、私人企业和其他政府部门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营商资讯和谘询服务。中心的「问问专家」业务谘询服务,为中小企业约見专家,在不同经营范畴,包括特许经营提供意见。中心的中小企业「营商友导」计划,则安排新进中小企业东主就不同行业,包括特许经营,以一对一形式向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及专业人士请教营商技巧。中心亦有举办有关特许经营的研讨会,由嘉宾讲者讲解透过特许经营发展业务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一般而言总店给予加盟商的支援,并分享如何成功发展特许经营网络和探讨中小企业选择成为加盟商时应考虑的因素等。工业贸易署会继续推行及优化这方面的服务。
此外,香港贸易发展局于二○一五年开始举办香港国际特许经营展,协助特许经营业扩展,并加强香港业内人士之间的联系。展览会为有意引入或加盟特许经营品牌的企业或人士提供一站式平台,让他们物色特许经营品牌、寻找合作伙伴,以及掌握特许经营要诀。展览期间,来自全球各地的专家及业界代表主持一连串研讨会,分享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法律须知、商业概念,以及特许经营业务管理,向有意从事特许经营的人士提供有用的资讯。
总括而言,一如其他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受现行法律规管及保障,政府并无计划就特许经营订定专项法例或制度。
完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