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开讉责郑敦木违反《收购守则》并对其施加冷淡对待令

22.11.2016  20:3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郑敦木(男)及对其施加为期24个月的冷淡对待令(注1),指其违反了《收购守则》下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注2)。

在有关时间,郑为长港敦信实业有限公司的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并透过其三家全资拥有的公司,间接持有长港敦信的56.25%权益。部分权益被抵押予一名贷款人,作为一笔贷款的抵押品。

2015年2月23日,贷款人将抵押股份出售,令郑于长港敦信拥有的间接权益减少至46.18%。郑在得悉出售事项后不久,于2月26及27日分别购入1.01%及2.97%的长港敦信股份。2月27日,郑把其于长港敦信的权益增加至50.16%,触发了《收购守则》下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但却没有提出要约。

郑向执行人员(注3)表示,他并无留意到该项强制全面要约责任。他承认违反了《收购守则》,以及令长港敦信股东失去了就他们的股份接获全面要约的权利。郑同意现时对他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何贤通先生表示:“上市公司董事必须尽一切能力遵守《收购守则》,并于有需要时寻求专业意见。郑的行为未能符合应有的标准,并漠视了《收购守则》其中一条最重要的条文,故应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

执行人员的声明可在证监会网站取览(注4)。

备注:

  1. 郑将被禁止直接或间接使用香港证券市场设施,为期24个月,由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2.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3.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获其转授权力的人士。
  4. 有关声明可于证监会网站( www.sfc.hk )的〈 执行人员的决定及声明 〉一栏取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