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的申请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八题: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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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复:
问题:
实施双倍从价印花税措施的《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当中订明下述退税安排: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交证明文件,证实在签立取得新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出售了其唯一的原有住宅物业,可于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退税申请)。去年十一月四日,政府宣布全面提高从价印花税率至划一的15%,并沿用上述退税安排。据悉,当局在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及二○一六年十二月至二○一七年二月两个时期,分别接获3 042宗及206宗在签立取得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后起计超过六个月作出的退税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上述3 042宗及206宗退税申请分别而言,申请人在签立取得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的日期后起计的(i)第七或八个月内、(ii)第九或十个月内及(iii)第11或12个月内,以及(iv)超过该日期12个月后,提出的申请宗数分别为何;
(二)上述3 042宗退税申请当中,分别有多少宗属下述情况的退税申请:申请人在签立取得新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后起计的(i)三个月内、(ii)第四或五个月内及(iii)第六个月内,签立出售原有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
(三)上述206宗退税申请当中,分别有多少宗属下述情况的退税申请:申请人在签立取得新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后起计的(i)三个月内、(ii)第四或五个月内及(iii)第六个月内,签立出售原有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及
(四)就当局在上述两个时期接获的全部退税申请分别而言,分别有多少宗申请的申请人所购入的新住宅物业是属于一手及二手物业?
答复:
主席:
政府在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宣布新住宅印花税,提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至划一的15%。新措施沿用双倍从价印花税机制下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其唯一住宅物业而设的退税安排。根据有关安排,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购入新住宅物业以取代他唯一拥有的原有住宅物业,他须先按新住宅印花税税率缴税,但如他可提交证明文件,证实已在取得新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签立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出售原有物业,可申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退税申请的一般期限为取得新物业的买卖协议签立日期后的两年内,或出售原有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签立日期后的两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根据税务局提供的资料,我现在就涂谨申议员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表一 列出因转换住宅物业而提出退税申请的个案当中,按在签立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后提出申请的时间来划分的统计数据。
(二)及(三) 表二 列出在上述退税申请当中,按申请人签立出售原有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的时间(相对于签立新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而言)来划分的统计数据。
但须注意,在税务局接获的退税申请当中,有些个案的购买人在取得新住宅物业时并没有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换言之,这些个案并非「先买后卖」的个案,亦因此无法按出售原有住宅物业的时间来划分。由于 表二 并不包括这些个案,故 表二 所列的总数较 表一 少。如这些个案涉及购买人已缴付的印花税多于应缴的税款,税务局会根据《印花税条例》的相关条文按照个别情况退还多缴税款。
(四) 表三 列出因转换住宅物业而提出退税申请的个案当中,按新住宅物业为一手或二手物业来划分的统计数据。
完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