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越南骚乱事件对港商的影响

09.12.2014  04:39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钟国斌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有不少港商在越南的厂房于早前的反华骚乱中遭到破坏。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于上月二十一日表示,已委派香港驻新加坡经济贸易办事处(新加坡经贸办)处长前往胡志明市,在越南香港商会的安排下视察受影响的港商厂房,以了解当地情况及跟进如何向当地港商提供援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有多少名港商受到反华骚乱影响,以及他们遭到多少经济损失;

(二)新加坡经贸办官员到越南视察港商情况后,有何跟进行动,包括有否协助港商向越南当局追讨赔偿;

(三)鉴于当局在回应香港应与越南当局签署保障投资协议的意见时表示,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将于下月就《东盟—香港自由贸易协定》展开正式谈判,藉此加强香港与各东盟成员国的经贸关系,让港商以更有利条件进入东盟市场及获得更佳保障,当局在谈判中将会提出什么保障港商的协定条文;及

(四)鉴于近年在亚太地区发生的数次骚乱均对港商在当地的投资项目及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当局会否研究采取措施,保障在当地投资的港商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谨覆如下:

(一)自越南发生大型示威事件以来,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一直透过香港驻新加坡经济贸易办事处(新加坡经贸办)和香港贸易发展局驻胡志明市办事处,与越南当地的越南香港商会(越港商会)保持紧密联系,以密切留意当地事态最新发展,并给予适时支援及有用资讯。

  据我们从越港商会方面了解,于上月示威事件当中,越港商会有八名会员在越南河静省和平阳省的厂房曾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新加坡经贸办处长于五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前赴越南,与越港商会会面,并探访部分受影响的港资厂房。现时全部八间厂房经已复工,受事件影响的厂商仍在评估有关损失。

(二)新加坡经贸办自前赴越南视察后,一直跟进受影响厂商的情况。据我们从越港商会方面得悉,受影响的厂商均有为其于当地的厂房购买保险,并已开始与相关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的越南当局就保险及索偿事宜联络。

  特区政府至今未有收到在越港商提出协助处理向越南当局追讨赔偿的要求,如果收到具体要求,我们会了解情况,并在适切可行的范围内提供协助。我于上月出席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贸易部长会议期间,已就事件主动约见越南工贸部长,除了促请越南政府采取适当行动,以保障在当地香港人的个人和财产安全外,亦已要求越方就受影响的港资厂房可能提出的赔偿诉求,给予正面回应。我亦知悉商务部会委托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及中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经商室,协助当地有需要的港商向越南政府寻求善后安排。新加坡经贸办会向当地港商通报上述安排,并作出必要配合。
 
(三)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将于本年七月就《香港—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展开正式谈判。该自贸协定将包含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条文。参考香港和其他经济体已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我们会争取《香港—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提供相若的投资保障。

  一般而言,香港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缔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及投资收益,在另一缔约方的地域内,应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并且要求缔约各方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以确保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获得保护和保障。此外,《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亦规定投资者及其投资在多种情况下,应获得合理及不带歧视的待遇。当中特别规定缔约方当局在征收投资者的投资时,应作出合理的赔偿。而在战争或其它紧急情况(包括暴动或骚乱)发生时,在若干情况下由该当局所破坏的投资者财物,该当局亦应作出合理的赔偿。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并不确保缔约方必须为暴动或骚乱所导致的所有投资者的损失作出赔偿。每一个案的具体执行会视乎其实际情况及具体条文而定。虽然如此,若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当局有投资争端而未能友好解决,《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亦订有条文,让投资者将争端提交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对争议双方具约束力。缔约双方须确保裁决按照其有关法例获得承认和执行。

(四)特区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在外港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我们一直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及国家驻不同地区的使领馆保持紧密沟通,以了解该些地区的最新情况,并在有需要时为当地港人提供所需协助。特区政府亦会透过不同途径,向在外港人适时发布外游警示及相关的资讯。在外港人亦可使用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的「外游提示登记服务」登记联络方法,让入境处在有需要时透过适当途径,包括流动电话短讯,向他们发放实用资讯。



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