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50万元

30.09.2020  02:01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光大证券香港)因在未经有效授权下,将客户证券质押予银行以获得财务通融,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50万元(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尽管约由6,841名客户给予中国光大证券香港的常设授权的有效期已届满,但中国光大证券香港仍依赖这些授权质押客户的证券,作为获取三家香港银行的信贷额度的抵押品。有关常设授权的有效期于2018年3月31日届满(注2)。

由于中国光大证券香港在欠缺有效授权下质押客户证券,故违反了《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客户证券规则》)及《操守准则》(注3及4)。

证监会在厘定有关罚则时,已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在发现其未有遵从《客户证券规则》后已安排赎回所有已质押的客户证券,并自行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没有为客户的常设授权续期,主要是由于其旧有与现有合规团队的成员之间沟通不足所致,且并无证据显示中国光大证券香港存在系统性缺失;
  • 并无证据显示中国光大证券香港的违规行为令客户蒙受损失;及
  •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及接受其调查结果和纪律行动。
  • 备注:

    1.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客户证券规则》第4(1)条规定,常设授权指(其中包括)给予中介人以授权该中介人以一种或多于一种指明方式处理不时代客户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的书面通知。除非给予该授权的客户属专业投资者,否则常设授权的有效期不应超过12个月。
    3. 客户证券规则》第10条规定,中介人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除非按《客户证券规则》规定行事,否则客户证券及证券抵押品不得存放、转让、借出、质押、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4.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8项一般原则及第11.1(a)段(处理客户的资产)规定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应确保客户的资产尽快及妥善地加以记帐及获得充分的保障。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